政       策

政府公报2013.06(2)

发布时间: 2014-02-11 00:00:00 浏览次数:
来源:法制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3〕42号      2013年11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水资源十分紧缺,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78%的降水集中在汛期,水资源分布南丰北枯,资源型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精神,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开发、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提供坚实的水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05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保持全省领先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9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1.4%以上,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达标率90%以上,农灌区地下水水位控制达标率70%以上,冯家山水库水源地水质保持III类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18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9%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抓紧编制出台宝鸡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宝鸡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宝鸡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宝鸡市城乡供水规划、宝鸡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宝鸡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宝鸡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宝鸡市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审查。
(五)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但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六)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2013年底将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将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七)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加强对用水户的日常管理,建立用水大户重点监控名录,全面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宝鸡市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20-40%的,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征。
(八)严格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优先保障低耗水、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取用水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做好市、县两级用水户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加强自来水公司、水电站、水产养殖、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十)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按照省上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制定我市地下水开发利用方案。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不再审批新的地下取水工程,并逐步削减超采量。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对地下水应急战略储备水源规划、监测、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矿产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同步规划建设监测和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十一)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统一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资源配置水平。实施“南水北调”,将嘉陵江水引至清姜河,解决渭河急需的生态用水;储备“西水东引”项目,逐步将通关河、小水河河水引进市区及北塬,保障大城市发展需要;推进“北水东用”,将冯家山供水范围向工业园区及渭北县城延伸,确保群众和重要城镇、重点工业园区的用水需求,促进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杠杆等手段,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到2015年全面建成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灌区创建活动,全面普及节水器具,不断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
(十三)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淘汰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引进工业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新工艺、新设备,推进造纸、化工、煤炭等高耗水行业技术改造,实现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压缩低产区粮食面积,发展苹果、猕猴桃等高效经济作物,扩大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
(十四)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定《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已建成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节水配套设施。
(十五)稳步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分类管理、区别用户、合理收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农业用水水价补贴机制,探索实行农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十六)促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雨水、污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非常规水源利用较好的地区和用水户,在供水价格、用水指标和项目审批上给予倾斜支持。在具备中水、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控制使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七)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要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改善渭河、千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十八)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重要河流和市、县界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进一步核查渭河、千河、石头河、嘉陵江等重要河流入河排污口现状,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分级管理权限划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对重要入河排污口进行标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区,限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
(十九)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级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体系,完善水源地管理办法,确保水源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冯家山、石头河水源地的水生态修复进度;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实施工程维护;加强城镇垃圾监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确保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十)加快河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流、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启动建设千河、嘉陵江重要支流流域治理,加大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建设生态屏障,遏制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流水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十一)加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完善宝鸡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重要水源地、重要河段水质预警预报设施建设,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城乡人民饮水安全。
五、强化工作措施,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重点对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地下水水位、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强化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市住建局负责节水型器具推广使用,加快主城区供水管网改造,扩大主城区雨水、污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各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市工信局负责企业节水减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考核所需的统计数据。
(二十四)健全监控体系。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等指标,加强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完善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相适应的监控体系。水文、水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市政府考核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强水资源统计,把用水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逐步建立监测与统计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评价制度。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局要规范水资源费使用,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域水情和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推进节水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倡导文明生活习惯,推广先进节水方法,推动节水宣传工作常态化。加大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保护水、珍惜水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