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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18-10-15 15:37:5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来源:宝鸡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从8月份开始,市物价局联合宝鸡电网企业在全市开展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就转供电主体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宝鸡市物价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一、什么是转供电和转供电主体?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就是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并收取电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
 
  二、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分四批出台了十项降价措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4月1日、5月1日、7月1日、8月1日共四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了7.74分,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降幅均已超过10%,全面完成了国家要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任务。据调查了解,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一般工商业用户都已直接享受到了降价政策带来的红利,但很多由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供电的中小微企业还没有完全享受到降价红利,广大终端用户的政策获得感仍然不强,其主要原因是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红利被转供电主体截留,未能全部传导至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有的转供电主体通过电价赢利。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就是要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将今年以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使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哪些企业属于本次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范围?
 
  答:今年以来,国家、省上对一般工商业用电出台了一系列降价政策,如果企业向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并收取电费,则该企业就属于本次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的范围。
 
  四、今年省上累计降低每千瓦时7.74分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4号)规定,目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按照电压等级不同分别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峰段1.0158元,平段0.693元,谷段0.3703元;1-10千伏峰段0.9858元,平段0.673元,谷段0.3603元;35千伏峰段0.9558元,平段0.653元,谷段0.3503元。
 
  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文件可以从哪些渠道知晓?
 
  答: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询,或通过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进行政策咨询,也可以向市、县区物价部门查询。
 
  六、开展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分几个阶段?如何落实?
 
  答: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18年8月1日起,所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省上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7.74分的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
 
  第二阶段:利用8月至10月3个月过渡期,各转供电主体要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合同内容。
 
  第三阶段: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严格执行国家目录销售电价。今后凡遇到国家和省上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要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
 
  七、转供电主体如何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
 
  答:从2018年8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电价标准每千瓦时应至少降低7.74分,转供电主体未及时执行的,务必在10月底之前,将多收部分进行清算并退还用户。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必须执行国家目录销售电价。
 
  八、哪些用户属于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
 
  答: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且向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交纳电费的用户,即属于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
 
  九、因转供电业务发生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如何解决?
 
  答:按照省上政策规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确有困难的,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上限为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分摊费用必须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转供电企业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终端用户的分摊清单,使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十、转供电企业因亏损等其他原因,能否不执行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相关政策?
 
  答:不能。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省上文件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必须将降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十一、如果转供电企业不执行转供电加价规范清理政策,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为加快推进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工作,9月13日,我市召开了全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政策宣传告诫会,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向市区1277家转供电主体下发了提醒告诫函,要求企业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安排,市、县物价局已经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从降价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分摊电费是否合理和收费清单是否按期公示等方面入手,对转供电主体收费开展集中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平台对外公布。
 
  十二、一般工商业用户应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还是执行其他电价?
 
  答:按照政策规定,为增加用户用电价格的选择权,从2018年7月1日起,对2018年7月1日前已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和2018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报装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的标准执行。
 
  对2018年7月1日前未执行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可仍按原政策执行,电网企业不得强制此类用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的政策。
 
  十三、对一般工商业用电是否可以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答: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转供电主体要积极配合加以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省上目录销售电价进行结算。
 
  十四、遇到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可利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热线电话(国网95598、省地电96789)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