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鸡日报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
根据省市铁腕治霾工作方案,“散乱污”企业是指具有固定设施、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并具有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基本特征。2018年的整治范围为规模以下“散乱污”工业企业。
(二)目标任务
2018年7月1日前全市排查出的第一批192户“散乱污”工业企业,9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8年7月1日后排查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纳入第二批综合整治名单,动态管理,2019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类整治任务,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升级类整治任务;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搬迁入园类整治任务。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
2.先停后治。名单内所有“散乱污”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采取清理取缔、改造升级、搬迁入园等方式,分类施策,精准整治。
3.依法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甄别认定、整治措施、整治期限由环保、国土、安监、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四)明确责任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县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县区长(副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镇镇长、街办主任(县以上工业园区主任)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网格长”,负责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的全面摸排和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