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宝鸡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1-02 14:32:1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会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编制大纲》的要求,结合宝鸡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要求和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宝鸡市水利局(2018年以前,渔业主管部门隶属宝鸡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宝鸡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规划编制发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

2017年以来,我市将生态渔业作为十二个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之一,渔业面临改变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巨大压力和良好机遇,但全市渔业产业规模不大、产业布局分散、产业链不完整、缺乏优势品牌等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渐突出,环境压力增大,发展空间受限。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3、《中国水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三)地方法规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陕西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5、《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办法》

6、《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

7、《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渔业水质标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

8、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

9、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5〕25号)

10、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11、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环生态〔2016〕151号)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4、《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15、《宝鸡市渔业区划》(1990)

16、《陕西省宝鸡市渔业可持续发展规划》

17、《宝鸡市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18、《宝鸡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2年)

三、编制过程

我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得到了各有关县市和自然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编制组按照农业部《规范》和《大纲》要求,为确保《规划》符合生态红线保护、国土空间管理等相关政策及保密管理要求。编制组向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收集资料、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还特别注意《规划》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相符合。《规划》文本经反复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完成。

四、主要内容

《规划》按照原农业部《大纲》要求,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全文共五章十八节。《规划》共分为五章十八节内容。第一章总则共五节,包含前言面临形势、编制背景和目的意义、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共三节,包含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第三章关于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共四节,确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范围,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第四章保障措施,共四节,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其他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共一节,关于《规划》的效力。

(一)确定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规划》按照原农业部《规范》要求,结合现行政策要求,将宝鸡市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提出了相关管理措施。

禁止养殖区。包括宝鸡市境内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等区域内的水域滩涂。禁止养殖区面积为16967.5公顷。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

限制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区域的水域滩涂。限制养殖区面积为7670.8公顷。限制养殖区内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水域滩涂,宝鸡市共规划养殖区总面积3075公顷(未包括设施渔业等)

(二)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建议,规划较《大纲》增加了环境影响分析章节。对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和分析,养殖过程中多余的外源性饲料残饵所含的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渔用药物和环境改良剂、水产动物代谢产物、池塘底泥等主要污染来源,会导致养殖水体的污染。本规划按照国家、陕西省和宝鸡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功能区划分,与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环境敏感区管理要求相互协调,功能区划分合理。《规划》对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提出的管控措施符合陕西省、宝鸡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管理要求,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相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宝鸡市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相关协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1、禁止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提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设置人工养殖设施,禁止开展水产养殖”、“划定前存在于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限期搬迁或关停”。提出了禁止养殖区内水产养殖页面清单,消除人为干扰,不会对禁止养殖区水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三线一单”关于“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的管理要求。

二是《规划》提出“在禁止养殖区内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可确保相关放流活动符合相关要求,有利于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功能的改善,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三是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为禁止养殖区,有利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2、限制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应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可确保限制养殖区水产养殖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二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水域滩涂禁止开展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可确保饮用水水域水环境稳定,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三是鼓励限养区内的水域发展净水渔业,实现以渔净水、以渔抑藻,有利于水域环境改善优化水域环境。

3、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提出“养殖区内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水源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可预防和减轻养殖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环境质量底线等的要求。

二是《规划》提出“鼓励发展节水集约型绿色生态渔业”。“水库养殖区应开展放牧式净水生态渔业,放养容量应不超过水体鱼产力”,不会超出水域环境容量,有利于环境改善,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资源利用上线等的要求。

三是《规划》提出“养殖设施建设及养殖行为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禁捕水域滩涂范围实施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要服从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对禁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等的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规范养殖水域进出管理

1、建立水域管理协调机制。养殖水域滩涂管理是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禁养区养殖等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做好限养区、养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并做好相关用地审批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及标准对限养区和养殖区内养殖尾水监测,并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

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查处无证养殖,规范水域管理。指导并监督从事养殖管理,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开展水产投入品监督和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养殖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港口、航道等水域中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渔业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执法。

水利部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保障合理养殖用水需求,鼓励在规划内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虑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

林业部门对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和限养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涉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等养殖行为进行监管。

2、根据功能定位,规范养殖水域进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加强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养殖使用管理。

各县(区)根据规划划分的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落实养殖证制度,规范水域管理。规划范围外,不得新建或改扩建养殖项目。在规划范围内,已从事水产养殖但尚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手续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