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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1-03 17:32:26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教育局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2月26日,市政府印发了《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宝政发〔2018〕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精神解读如下:公开办信息员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层面基本完成了民办教育从法律到政策的顶层设计。2018年1月1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政府要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

按照中省部署要求,市教育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本《实施方案》。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2018年12月26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省精神,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质量,满足人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四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化主体合作办学,健全学校退出机制。三是建立完善扶持制度。明确在财政、税收、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和公办学校学生同等资助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师生权益。四是强化规范管理。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综合监督机制。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明确办学定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着力打造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六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问:在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实施方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二是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

问:《实施方案》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一是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二是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用地、税费优惠、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三是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四是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五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细化民办学校平稳有序退出要求,依法保护举办者、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对民办学校分类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有哪些规定?

一是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按照《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2号)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二是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三是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四是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问:政策扶持方面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实施方案》立足我市实际,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求各县区、各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三是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四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五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六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七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市场化方向,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问:如何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三是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问:对强化民办学校规范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

强化民办教育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增强民办学校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民办教育品牌的现实需要。《实施方案》对此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董事(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探索制订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三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肃查处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非法办学。各县区政府和市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监管,要坚决防止和打击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与部队院校、普通高校或其他学历教育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活动。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纠正开展学科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主管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四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和校园网络安全工作。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五是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市、县区和镇街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处理。

问: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情况?

《实施方案》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部门职责及任务分工。一是厘清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教育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统筹指导,县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民办学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二是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政策,提出工作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三是建立民办教育综合监督机制。建立市、县区和镇街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分工负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拟定配套政策、明确落实措施,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全面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