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19-01232
发布机构: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9-10-29 14:15:13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文  号:宝政办函〔2019〕9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园区):

《宝鸡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宝鸡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参照省考目标任务,特制定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1.县区(12个);

2.市级部门(40个):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税务局、宝鸡海关、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保监分局、宝鸡供电局;

3.开发区、园区(11个):宝鸡高新区、宝鸡港务区、蔡家坡经开区、蟠龙高新区、凤翔高新区、眉县经开区、法门文化景区、太白山旅游区、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天台山风景名胜区、西山建委。

第二条  考核依据

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区)和省直部门2019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陕办字〔2019〕10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59号)、《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82号);

2.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宝发〔2019〕15号),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2019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宝办字〔2019〕138号)、《关于印发宝鸡市开发区(园区)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办字〔2019〕146号);

3.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通知》(宝办字〔2019〕127号);

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3行动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8〕9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宝政办发〔2018〕51号)、《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55号)、《关于打赢“创一流营商环境”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56号)、《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和“零投诉”创建及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

第三条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考用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考核总分为100分,对考核单位受到中省市通报表彰或批评的,在此基础上实行加减分。

(一)县区、高新区考核指标

1.宝鸡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3行动”和三年行动计划各项指标完成情况。(20分,依据省统计局对县域营商环境监测结果或市统计局在各县区抽样监测结果为准,由市统计局提供考核结果)

2.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关于打赢“创一流营商环境”攻坚战工作方案》、《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和“零投诉”创建及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的主要工作任务(40分)。①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70%以上(10分);②7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5分);③实体政务大厅需由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5分);④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不见面审批”(5分);⑤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全覆盖(5分);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5分);⑦“互联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5分)。(由市职转和营商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考核)

3.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工作成效。(10分,由各专项行动牵头单位提供考核结果)。

4.“三个明显”工作成效(15分)。①市场主体明显增多(5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②民间投资明显上升(5分,由市统计局提供考核结果);③企业成本明显下降(5分,由市发改委提供考核结果)。

5.“零投诉”营商环境创建工作。(5分,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6.其他工作(10分)。其中:①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台账、有专人负责、有顺畅的工作推进机制(3分);②宣传及信息报送,年度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3分);③工作配合主动,能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会议及活动(2分);④其他应考核工作(2分)。

7.加减分。工作受到中省市通报表彰的加5、3、2分,通报批评的扣5、3、2分(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级表彰或批评的,按最高分数只进行一次加减分);承接全省或全市“放管服”改革及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加3分、2分。

(二)市级部门考核指标

1.基本任务完成情况(40分)。包括: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2019年“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关于打赢“创一流营商环境”攻坚战工作方案》、《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五大专项行动和“零投诉”创建及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的市级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

2.主动推动“一网通办”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部门专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的联通,配合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10分,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3.“互联网+监管”工作落实情况(10分)。

4.省级监测评估和满意度调查结果(20分)。包括:①全省统计监测评价占10分;②全省年终满意度调查占10分。全年各单位监测指标位居全省前3名得10-9分,4-9名得8-4分,10-12名得3-1分。

5.“零投诉”营商环境创建工作。(10分,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6.其他工作(10分)。其中:①成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台账、单位有专人负责、有顺畅的工作推进机制(3分);②宣传及信息报送,各单位年度报送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3分);③工作配合主动,能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会议及活动(2分);④其他应考核的工作(2分)。

7.加减分。工作中受到中省市通报表彰的加5、3、2分,通报批评的扣5、3、2分(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级表彰或批评的,按最高分数只进行一次加减分);承接全省或全市“放管服”改革及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加3分、2分。

(三)开发区(园区)考核指标

1.“放管服”及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10分)。主要指是否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氛围营造、便民利企服务等工作。

2.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路、讯(10分)。指企业项目建设地的水、电、气、暖、路、讯、公交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接入情况,及企业办理水、电、气、暖等业务所需的时间、环节、材料、成本。(由市统计局抽样监测并提供考核结果)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20分)。指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时间、环节、材料、成本,及本园区内规划、环评等是否实行联合审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4.“互联网+政务服务”(10分)。指开发区(园区)内政务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及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行情况。(10分,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考核结果)

6.企业获得信贷(10分)。指开发区(园区)内企业获得信贷所需的时间、环节、成本,是否制定了针对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等。(由市金融办提供考核结果)

7.企业投诉办理(10分)。指开发区(园区)内企业投诉数量和办理答复情况。(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8.企业满意度调查结果(10分)。指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对开发区(园区)营商环境的综合评价。(由市统计局抽样评价并提供考核结果)

9.市场主体增长率(10分)。指考核年度内新增市场主体与上年度同比增长率。(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考核结果)

10.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创新情况(3分,加分项)。指为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在审批制度、政府职能转变、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第五条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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