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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宝鸡市市级国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12-27 10:33:01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财政局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宝鸡市财政局草拟的《宝鸡市市级国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5号楼3楼(宝鸡市财政局)

联系人:吕博洋

联系电话:0917-3262070

电子邮箱:1569943206@qq.com

截止时间:2020年1月10日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合理调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政发〔2011〕48号)和《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所属的各类国有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有偿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一般不得将房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房产出租(出借)审批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方。不能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

出租(出借)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出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后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的房产出租(出借)事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

2.出租(出借)房产的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3.出租(出借)房产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审批房产出租(出借)事项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交易

1.按《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19〕11号)规定需要评估的出租房产,由所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房产所属单位组织公开竞价招租。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方,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三)签约

按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备案

房产出租(出借)工作完成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章  租金收入、支出和出租(出借)房产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收入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收取。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规定,在缴纳相关税费后,使用《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财政国库。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新年度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累计国有房产出租收入和缴库情况在宝鸡市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借)人支付。出租(出借)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房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在房产出租(出借)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出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出租(出借)合同的,出租(出借)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借)方解除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给承租方,妥善处理好出租(借)关系,同时要做好房产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房产出租(出借)单位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监督,并督促房产出租收入的收缴。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结合日常资产管理,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应收未收、应缴未缴及坐支、截留、隐瞒、挪用房产出租收入的,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房产;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产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抵顶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下房产的出租(出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居住性的政府直管房产;

(二)纳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廉租住房;

(三)系统内房产出借;

(四)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房产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前,房产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期未满的,允许维持原合同至租期届满;合同执行期满后,需要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 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审批表.docx

   

 

附件

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行次

资产名称

出租/出借

坐落位置

面积(m²)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租借时间

租金(元/年)

租借用途

1










2




















合计










基层单位经办人:

主管部门经办人:

基层单位审核人:

主管部门审核人:

基层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基层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