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索引号:016004276/2019-02216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3-29 15:16:44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19〕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3-29 11:29:08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精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健康宝鸡建设,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任务目标
1.工作任务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县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康复服务目标:通过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运用医学、教育、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方面措施,实施康复救助,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提高儿童的运动功能、语言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和学习能力等;通过残疾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帮助家长掌握康复的基本原则、目标、途径和方法。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条件和标准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为其提供一次单耳手术,包括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评估、手术及术后调机,救助标准每人为60000元,产品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术前筛查、手术和术后调机每人补助15000元。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调试救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0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每人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辅具适配项目救助标准按照省级另行制定的方案执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参考标准和本市、本县(区)以往同类项目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区)残联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要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市、县(区)残联组织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县(区)政府规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由家长根据自身实际,在承担项目实施的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康复机构,持县(区)残联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监护人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四)结算。救助资金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发放地负责结算。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的送训费,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月代发。
开展“一站式”结算的县(区),由定点康复机构定期报送残联审核后,由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残联,由残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四、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市、县(区)财政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投入,根据各县(区)残疾儿童实际需求数量及送训情况给予补助,使用中省资金实施救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五、机构建设
市、县(区)两级残联会同卫健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本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报经省残联审核备案后,由省残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受助儿童家长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内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常住人口15万以上的县(区)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制,残联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市、县(区)残联按照省级制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技术规范、管理监督等配套措施,初审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绩效评估;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摸清残疾儿童底数,组织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等。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对比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引导社会力量,捐资捐助残疾儿童康复。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融入健康宝鸡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大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考核内容;审定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资质,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评估、转介工作,并与同级残联共享筛查信息;按照残疾儿童家长自愿选择康复机构的原则,对有跨市区康复训练需求的儿童,做好转诊;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和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督导本县区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三)搞好衔接,确保长效。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宝鸡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宝鸡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残联理事长
成  员: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一线,全面了解、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分工负责、有序衔接的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