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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司法局关于《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7-05 15:22:00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司法局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市司法局正在审核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草拟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宝鸡市司法局411室

联系人:刘于铭  乔璟娟  

联系电话:3262362、13689175368

传真:3262362

电子邮箱:lfk3261804@163.com

截止时间:7月19日


宝鸡市司法局

2019年7月5日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按照国家住建部垃圾分类的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要求,经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处理的建筑垃圾,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实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环卫机构。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收缴集中点或者中转站。环卫机构负责将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环卫机构委托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环卫机构可与社区居委会协商代收。

第八条  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并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九条 (增加条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对收到《限期缴费通知单》一周后仍无故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除追缴应缴垃圾处理费外,同时可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增加条款)缴费个人和单位对收取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拒绝缴费,且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试、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十二条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清运。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担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4年 月 日。2014年3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宝政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项目名称

城市垃圾处理费

备  注

处置费

收集、运输费

合  计

由居民户交纳

的垃圾处理费

3.00元/户·月

3.00元/户·月

6.00元/户·月


由单位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1.00元/人·月

1.00元/人·月

2.00元/人·月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不计入单位人数

由经营者交纳的垃圾处理费

宾馆、饭店、招待所

1.00元/床·月

1.00元/床·月

2.00元/床·月

按床位数50%计收

大型商场

0.20元/米2·月

0.20元/米2·月

0.40元/米2·月


美容美发、汽车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歌舞厅、小型诊所、洗浴中心、网吧等门店

0.50元/米2·月

0.50元/米2·月

1.00元/米2·月


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等集贸市场摊位

5.00元/摊·月

5.00元/摊·月

10.00元/摊·月


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

1.00元/摊·月

1.00元/摊·月

2.00元/摊·月


小型茶水炉(燃煤)

10.00元/座·月

按运量15.00元/吨



设有住院床位的医院

1.00元/床·月

1.00元/床·月

2.00元/床·月

按床位数的50%计收

道路开挖

1.00元/米2

按运量15.00元/吨




新、改、拆除建(构)筑物

按建筑面积新建1.00元/米2

拆除2.00元/米2

15.00元/吨



汽车客运

按进(出)车辆总座位数0.5元/座·月

15.00元/吨



汽车货运

按进(出)车辆吨位数交纳1.00元/吨·月

15.00元/吨



铁路客、货运站

按上年实际产生量10.00元/吨预交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交纳

1、50平方米以下

1.00元/米2·月

1.00元/米2·月

2.00元/米2·月


2、51-100平方米

0.90元/米2·月

0.90元/米2·月

1.80元/米2·月


3、101-500平方米

0.80元/米2·月

0.80元/米2·月

1.60元/米2·月


4、501-1000平方米

0.70元/米2·月

0.70元/米2·月

1.40元/米2·月


5、1000平方米以上

0.60元/米2·月

0.60元/米2·月

1.20元/米2·月


垃圾场收费

10.00元/吨



指未事先交费的车辆

医疗废物处置缴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2.00元/床·日

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按照从业面积0.10元/米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