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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安局关于《宝鸡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8-15 16:49:30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公安局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宝鸡市公安局草拟的《宝鸡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    址:宝鸡市陈仓大道中段副6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 系 人:邵  宇
联系电话:0917-6236145
传    真:0917-6236145
电子邮箱:435967152@qq.com
截止时间:2019年8月29日
 
 
                              宝鸡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5日


宝鸡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道路上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轻型货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材料是指散装水泥、砂石料、混凝土等
第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府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健全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城市管理执法、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砂石生产企业、商砼站、消纳场及工程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工程运输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要健全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活动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负有工程运输车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工程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运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运输车辆;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工程运输活动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二)符合相关核载质量和尾气排放标准要求;
(三)车厢有密闭、密封装置,并能有效密闭;
)有卫星定位系统、顶灯标识、限速装置且能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驾驶工程运输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与工程运输车辆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条  工程运输企业要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日常管理制度和台账,设置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日常教育管理。
设置必要的车辆清洗设备,车辆上路前进行车体清洗、安全检查,确保车容干净整洁、车辆安全上路。
加强车辆日常检测,对车厢密封不严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车辆密封性能良好。
督促驾驶人在车辆装载时严格按照核载质量装载,运输前密闭、密封装置使用到位,运输中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砂石生产企业、商砼站、消纳场等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与有工程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严格落实现场扬尘、噪音治理等管控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在出口设置车辆清洗台,铺设硬化路面,杜绝车体不洁、车轮带泥上路、洗车废水溢出工地等现象。
设置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监督装载岗位规范作业,不得超限装载;督促出场车辆冲洗车体和轮胎,保持干净整洁;组织人员清扫路面,确保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临时性消纳场所和运输目的地应设置必要的清洗设施或设备,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速、限路段通行管理制度。工程运输企业应当为工程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限速装置等,持运输协议向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
《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工程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速、有效期限、运输目的地
未办理《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开展工程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工程运输车辆可以实行限时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制度。工程运输车辆纳入宝鸡市工程运输车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动态监管,公安交警部门对工程运输车辆出现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监管平台实时予以警告和纠正,事后进行教育处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对宝鸡市工程运输车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实时可视化动态监管。
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开展工程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管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密闭情况进行检查,对密闭装置损毁、密闭不严的,进行现场纠正;对现场不能及时改正修复的,责令立即停止运输活动,限期整改。
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者密闭装置损毁的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开展工程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规范装载管理制度。公安交警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超高、超载等违反装载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监管实行动态勤务制度。公安交警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工程运输车辆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不分时段、不定路段联勤联动模式,实现有效管控。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定期保养检验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每季度督促工程运输企业对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检验,对车况不良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处理,确保车况良好,运输安全。
车况不良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运输车辆,不得开展工程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不良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区属地管理为主,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实现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各项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工程运输活动的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厉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程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工程运输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要求;监督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现场落实出入口路面硬化有效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超载、不带泥上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商砼站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出入口路面硬化有效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超载、不带泥上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出入口路面硬化有效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超载、不带泥上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施工行为。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砂石生产企业和堆砂场所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现场落实出入口路面硬化有效使用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超载、不带泥上路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石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力度。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城市管理执法、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情况通报、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监督考核、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备案等制度,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需要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征收、城市管理执法、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工程运输活动中的现场装载卸载、道路运输等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对外地和过境工程运输车辆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后,可将处理情况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函告其所在地相关部门。
 
第六章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路段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超速行驶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超速行驶20%以上50%以下的,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超速行驶50%及以上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以300元罚款,记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并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工程运输企业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未安装顶灯标识、限速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车厢两侧安全防护网的建筑垃圾清运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建筑垃圾清运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工程运输车辆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运输车辆运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负有工程运输车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