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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宝鸡市个人诚信、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8-05 18:13:47 浏览次数: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

建立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诚信档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国、省、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目标任务。为同步做好我市信用平台建设配套的顶层制度设计,市信用办在走访学习全国先进地市信用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素质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个人诚信评价工作规范(草案)》、《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宝鸡市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广大公民广泛宣传,积极研究、广提建议,特别是对本征求意见稿中尚未列入的加分、减分事项,请各行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8月20日前反馈我办。

社会大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jsxyb@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0855A室),邮编:7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用积分征求意见”的字样。

3.联系人:王 娟   张 培     联系电话:0917-3263081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后,我办将适时召开各界座谈会,会同专家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附件:1.《宝鸡市个人诚信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3日

   

宝鸡市个人诚信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素质,推行诚信积分及等级评价方式,并以此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素质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陕西省个人诚信评价工作规范(草案)》、《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宝政办发〔2012〕131号)和《宝鸡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宝市信用办发〔20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九鼎分),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归集到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按照设计的计分标准和数据模型,由系统生成的个人信用记录累积分数。

第四条  宝鸡市个人诚信积分确定为六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

第五条  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我市个人诚信积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个人诚信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及应用

第七条  个人诚信积分系统采集的正面信用信息,为公民18周岁以上形成的荣誉表彰和公益服务类信息;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的信息。

负面信息为省市信用平台自2015年1月1日起归集的行政处罚类信息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负面信息。

第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受教育程度、家庭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个人诚信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正面信息包括:

1.国省市县镇(街道办)村(社区)六级组织授予的荣誉表彰信息;

2.参与各级各类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捐赠、好人好事等信息。

第十条  个人诚信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负面信息包括:党纪政纪、组织处理、违法违规、恶意拖欠、弄虚作假、违反契约、违背家庭美德、违背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义务、非法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失信投诉等12类行为。

第十一条  14类重点人群(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信用档案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行业实际,出台本行业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对不同诚信等次的个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让守信者得好处、失信者受限制。

第十三条 信用激励主要包括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策激励和社会奖励等。信用惩戒主要包括社会惩戒、物质惩戒、政策限制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评先选优、办理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过程中,对个人诚信等级在AA及以上的人员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减免、优先提供等优惠政策;对诚信等级C、D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和限制。

第三章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个人诚信积分是“基础诚信分+诚信评价分”。

1.基础诚信分:是指个人拥有的初始诚信分为100分(《陕西省个人诚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采用千分制,宝鸡市暂行百分制,根据征求意见再行修改。);

2.诚信评价分:根据个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加分或者减分后的积分。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的六个等级具体为:

1.分值在180分以上的为AAA级(诚信模范);

2.分值在180—150的为AA级(诚信优秀);

3.分值在150—100分的为A级(诚信良好);

4.分值在99—80分的为B级(诚信一般);

5.分值在79-60分的为C级(诚信较差);

6.分值在59分及以下的为D级(诚信极差)。

第十七条 对个人正面信息加分,一次性加分分值范围在3-50分。对个人负面信息扣分,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5-80分。市县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标准。

第十八条  诚信积分计算原则:

1.同一事项加减分项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加减分;

2.加分减分项目指标及分值,由市信用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3.凡属加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与修复

第十九条  个人诚信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个人被列为违法失信“黑名单”(《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2016〕796号)的直接降为D级,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诚信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诚信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个人诚信积分因不良行为扣分的,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慈善捐赠、好人好事等活动提高个人诚信积分和等级。

第二十二条  个人认为本人诚信积分、等级或内容有错误的,有权向市信用办和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和处理。

1.经核查,确认个人诚信积分或等级确实有误,市信用办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3.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个人可通过“信用中国(宝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经过实名认证,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信息,也可持居民身份证到信用查询窗口查询诚信积分的详细信息。查询前需要签署信用信息授权管理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管理暂行标准(见附件),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信用办。                                  

    附件:宝鸡市个人诚信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版)

附件2

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诚信褒奖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我市企业信用积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确定为六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

第五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六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市信用平台归集的双公示、双随机、资质类、荣誉类等信息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企业正面信息,是指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守信行为,包括:国省市县镇(街道办)村(社区)六级组织授予的荣誉表彰信息或参与各级各类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慈善捐赠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企业负面信息,是指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税收违法、严重违法失信、严重质量失信、行政处罚、突发事件、拖欠劳动者工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经营、市场禁入、拖欠信贷、非法获取信息、列入监管最低等级、违法失信“黑名单”等18类行为。

第三章  企业信用积分评价标准

第九条  企业信用积分是“基础信用分+信用评价分”。

1、基础信用分:是指企业拥有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

2、信用评价分:根据企业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加分或者减分后的积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积分的四个等级具体为:

1、分值在180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模范企业);

2、分值在180—150分的为AA级(信用优秀企业);

3、分值在150—100分的为A级(信用良好企业);

4、分值在99—80分的为B级(信用一般企业);

5、分值在79-60分的为C级(信用较差企业);

6、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D级(信用极差企业)。

第十一条  对企业正面信息加分,一次性加分分值范围在5-50分。对企业负面信息扣分,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5-80分。市县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应根据本办法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细则标准。

第十二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同一事项加减分项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加减分;

2.加分减分项目指标及分值,由市信用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3.凡属加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惩戒

第十三条  对拥有信用AAA、AA、A等级评价的企业,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按权限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2、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3、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4、申报工程规划、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5、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或免除各类检查;

6、在“信用宝鸡” 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采取信用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将失信信息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3、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4、诚信约谈。市县信用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联合惩戒:

1、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2、列入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3、向社会公开失信名单;

4、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5、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6、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等。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被列为违法失信“黑名单”(《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2016〕796号)的直接降为D级,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在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八条  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信用办和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市信用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15日完成核查和处理。

1.经核查,确认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确实有误,市信用办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3.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宝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查询企业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信息,也可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个人有效证件到信用查询窗口查询企业信用积分的详细信息。查询前需要签署信用信息授权管理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信用积分标准(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信用办。                                            

    附件: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