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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宝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8-07 09:38:07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市司法局正在审核的由市住建局草拟的宝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647室
     联系人:于品琪   邵新宝
     联系电话:3261248   13509179049
     传  真:     3261248
     电子邮箱:bj3261248@126.com
     截止时间:2019年8月21日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宝鸡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蟠龙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市住建局牵头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城管局、市政府房屋征收中心、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据职能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6个100%措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要求,负责本行业扬尘治理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
市城管局负责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许可开工建设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市区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
市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市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储备期间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限制使用区域划定,牵头负责督促落实限制区内使用达不到国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立工程建设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告制度。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并适时洒水,安装车辆出入视频监控设施。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设置雾化喷水抑尘设施。灰土应当集中统一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并及时覆盖。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使用具有运营资质且具有密闭车厢的车辆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及时清运。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九条 风力在5级以上时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房屋拆除工程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禁土令”执行期间,严格执行停止挖土、运土、倒土作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转办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做好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方面的协作,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