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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9-16 16:42:00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财政局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宝鸡市财政局草拟的《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行政中心5号楼

联系人:杨璐瑗

联系电话:0917-3262103

传真:0917-3262102

电子邮箱:996131044@qq.com

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

                                                           宝鸡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批复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宝鸡市区和各县以及试点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收(以下简称征收部门)。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收取。

(二)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40元/平方米计征。

(三)陇县、千阳、麟游、凤县、太白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30元/平方米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按10元/平方米计征。

第六条  市、县、试点建制镇(国家和省上确定的),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市级、县级和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4% 收取。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基数按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12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燃气占6%,即燃气基础设施7.2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占24%、即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8.8元/平方米(主管网接入用地红线处);供水占8%,即供水基础设施9.6元/平方米;消防占2%,即消防基础设施2.4元/平方米;其它公用设施占60%,即其它公用设施72元/平方米。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单位,不得收取除主营业务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八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因其它原因没有接入燃气或集中供热公网的,如再申请接入时,应对已缴纳的建筑面积免费接入;但对扩建、新建的建筑面积,由相关部门对其性质认定后,按申请接入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收取。

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老旧小区、“三无小区”、燃煤锅炉拆除小区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供水、消防部分的,在申请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燃气、供水、消防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申请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下列用户及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

(二)公办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非营利性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三)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住宅 )。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五)居住区内设置的社区、公厕、垃圾转运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各级政府或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特殊原因需减、免、缓、停征的,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和燃气、集中供热、分布式清洁能源供暖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凡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入的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每年对高新区的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核,高新区按审核结果上缴市级财政,用于高新区燃气、集中供热、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查处,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发改、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规定用途。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按照省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批复调整时间执行。2011年10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宝政函〔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