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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276/2020-02005 发布机构: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0-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 效 性:有效

宝鸡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13 16:03:03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宝鸡市医疗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宝医保发〔2020〕10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

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起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

特殊人群按照下列标准缴费: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不缴费。

(二)2016年以来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个人缴费130元/人。

四、新参保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或变更登记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先办理参保或变更登记手续,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待税务系统信息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五、缴费方式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合作银行缴费渠道(已开通):陕西银联(云闪付APP,社保费客户端云闪付支付二维码);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银行网点智能终端);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悦生活网站、裕农通、扫码支付);农业银行(柜面、掌银、惠农通);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光大银行(柜面、微信);陕西信合(柜面、ATM、网银、手机银行、E终端、多功能自动柜员机)。(各金融机构其他缴费渠道正在建设中)

2.税务大厅缴费渠道: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二)委托代收

税务部门委托村(居)委会、社区、学校等通过社保费客户端集中代收。

缴费人通过以上任意渠道缴费时,请务必核实个人基础信息、参保缴费地、缴费标准,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请先联系对应医保经办机构变更,待税务机关收到医保经办机构变更信息并确认后,缴费人方可进行缴费。

六、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在参保缴费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当地税务和医保部门联系。

缴费咨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3212366进行咨询。

政策咨询: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