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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0-11-02 14:50:29 浏览次数: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一、起草依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这是第一次由中共中央颁发的法治政府建设的专门文件。它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6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了整体安排部署,其中要求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任务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加快追赶超越的攻坚期。科学制定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对于全面落实“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群众的富足感、舒适感、安全感、自豪感,把宝鸡打造成市强民富之城、生态宜居之城、法治安宁之城、人文和美之城,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和全面够格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

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针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面临的突出问题,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轨迹和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依次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每个方面任务都规定了具体目标、具体举措和责任单位,努力做到可细化、可操作、可评价。

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从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经费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和落实要求。

三、《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3月15日。

联 系 人:市政府法制办刘建平

电    话:3260423

电子邮箱:bjjd3260423@163.com

 

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陕发〔2016〕33号),如期实现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原则,把法治建设与全市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目标

全面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全市各级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承接和下放工作。在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抓好落实,防止任何形式变相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下放到县区管理。(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等部门负责)

推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许可,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市、县区政府应当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禁止实施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审批监管线上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年审、年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办理”、“受理单”、“办理时限承诺”等制度,编制细化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

深入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继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开市、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优化政府机构职能。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强化市、县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执行职责。(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发布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清单。(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

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落实放宽企业住所、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条件优惠政策,实行简易退市制度,探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多证合一”。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公示、随机抽查、防范化解风险等协同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自律守法。(市发改委、市政府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失信惩治力度。(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发展依法自治、规范运行的社会组织,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2018年,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完成相关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的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等部门负责)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20年,在完成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财税改革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创新城乡群众基层自治和社区治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平安宝鸡”。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自然灾害、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维稳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市政设施、交通水利、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质量监管。(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环境监督体制改革,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开展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市场交易。(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从2018年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终身追责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健全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改进法规规章起草方式,发挥法制机构的主导作用,建立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机制,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等领域的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立改废问题,责任部门要主动与法制部门加强衔接、同步推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1.提高公众参与度。

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需、保障民利。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的论证咨询机制。立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必经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上会或者签发。(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夯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

落实《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做到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备案审查中发现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或者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对部门职责不清、行政管理措施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的,要认真办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信息化建设,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5年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按立法程序处理。2017年底前,对现行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5.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

市政府要依法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机构设置和人才储备,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立法计划和专项培训,提高立法队伍人员素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各级政府要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审议前必须通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论证。公众意见、听证、论证的结果等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要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应当终身追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调整和纠正,减少因决策失误或者情势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加快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激励制度,推进全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领导干部与法律顾问的沟通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效规范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购买质量和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适应县区政府行政管理实际,强化镇政府职能,通过依法委托的方式由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市编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编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市编办、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文广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能,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2017年,实现市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市编办、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夯实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执法办案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投诉举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实现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级信息资源共享。(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等,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省政府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规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全面推行,逐步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按流程和标准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职责不清、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7年在全市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记录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进与社会征信系统的衔接。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示。(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有计划的日常全员执法业务培训、网络培训和考核。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纪律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4.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发挥政府诚信示范作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依法接受询问和质询,按时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动向人大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及时处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努力创造条件,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督办等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开展常态化的层级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2017年底前,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市人大法工委、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严格审计监督。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市审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政务微博和微信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拓宽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重点推进政府文件和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务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行政执法部门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机构、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保证相对人通过适当途径查询。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人员、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市政务信息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政府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开展公民代表走进政府、大学生到政府机关见习等活动,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市政务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市级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30.健全依法预防和化解纠纷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线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协商沟通机制,倾心听取群众诉求。落实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听证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市、县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设置行政复议专职人员,满足开展复议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机构,借助社会力量,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对行政机关不积极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工作。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仲裁制度。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发挥仲裁在解决人事、劳动、民商事等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各仲裁机构的联系与指导,推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宝鸡仲裁委办公室〉、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引导当事人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最适当的解决途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推行“阳光信访”模式,规范网上信访业务的受理办理,实现信访事项处理全过程公开。进一步完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机制,抓实依法逐级走访、初信初访办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公开督查结果。(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5.恪守基本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37.落实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每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完善和落实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

推行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在政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中加大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容,并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39.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引导教育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权威。建立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任务落实

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全市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2次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县区政府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级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方案,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县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本年度安排,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和本年度安排,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依法行政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区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法治建设支出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肃查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市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充分保障,增加和落实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法治建设的繁重任务相适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拓宽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与其他组织人才交流渠道,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法治舆论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可检验成果、推进措施以及进度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作为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