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索引号:010808417N/2020-01800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4-09 15:20:06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0〕1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09 11:35:33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宝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到2020年底,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各县区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负责)

2.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市总工会负责)

3.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市卫健委、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市总工会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

2.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要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市卫健委负责)

3.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要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市卫健委负责)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下延开设托幼班等多种形式,为2-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4.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要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负责)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市、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切实形成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顺利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设命名一批示范单位,持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


附件:宝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宝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进一步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宝鸡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拟订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计划;部署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县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人员组成

召 集 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市计生协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今后,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市卫健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托幼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2.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下延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3.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4.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5.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指导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7.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依法监督。在联合竣工验收完成后,对建设工程办理竣工备案。

9.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注册登记工作。

1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加强对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4.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息化应用。

15.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16.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17.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18.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负责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