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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答问

发布时间: 2020-05-26 15:07:04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日报

来源:宝鸡日报

原文链接: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1、我市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5月19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宝市教发〔2020〕115号),对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作出部署。主要有三方面背景:一是坚决贯彻中央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2019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在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2020〕49号)对上述政策予以明确,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二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当前,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同程度存在“校择生”“生择校”“大班额”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破坏了教育生态,加重了学生的负担,造成了家长和社会的焦虑,亟须规范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三是着力促进城乡教育协同发展。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乡村教育振兴计划,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努力实现由“有学上”向“上好学”发展,着力解决“城镇挤,乡村弱”问题,切实加强招生入学源头治理。

2、如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2014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体局批准。各县区要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3、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试”是指全市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一律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就近”是指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招生),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4、今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有四点变化:一是市教育局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二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三是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区教体局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已无空余学位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5、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分报名和录取两个阶段进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按照学区范围和就近原则,选择就读学校并准确提交新生入学登记相关信息。学生的身份证号是唯一检索信息,家长根据户口或住房所在学区,只能选择一所公办或民办学校填报志愿。报名系统设置备选学校志愿栏,当家长选择的学区学校学位已满时,教育部门可根据备选志愿及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报名结束后,由县区教体局按照“公民同招,依次录取”和“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家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审核,首先安排学区范围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学校学位资源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我市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答: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7、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答:《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要积极与当地残联、民政部门联系,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基本情况,根据其残疾程度、家庭意愿和经济状况,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做到“一生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要依法保障就近随班就读;对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照管、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8、享有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驻外外交人员子女、援外医疗队队员子女以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来陕工作的外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函〔2018〕137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9〕7号)等精神和要求实行优先录取,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9、对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了哪些纪律要求?

答: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或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0、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有什么惩戒措施?

答: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