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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民政局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4 10:19:53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民政局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宝鸡市民政局草拟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B座610室

联系人:贺小存

联系电话:0917-3260142

电子邮箱:bjmzflk@126.com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宝鸡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13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设立养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设立公办养老机构,在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在所在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备案流程及相关规定按照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宝民发〔2021〕84号)文件执行。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对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对消防、食品、医疗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督促其整改达标。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在取得相关手续后,按照当时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电梯和气瓶责任保险全覆盖;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卫生健康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加强职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放宽培训人员年龄,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到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养老护理员培训轮训后上岗。及时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激励机制。鼓励在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督导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20〕89号),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妥善保管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巡查检查、紧急呼叫等原始资料,落实养老机构安全规范运行保障机制。养老机构应完善入院评估制度,加强老年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家庭情况评估,精准做好服务。养老机构应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纠纷。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五)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强化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和购买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等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接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涉及使用财政、医保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医保资金的行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行为。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灭火知识、疏散逃生、心理健康、卫生防疫等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二、明确监管责任

(七)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清单目录,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各县区、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八)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2021年底前全部建立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全面监管义务,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九)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规范、引领行业发展。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按照“十一个上墙”要求,主动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事项。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综合监管体系,市、县区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分别不少于1次和2次,各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处置措施,视情书面告知相关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或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信息,并把抽查结果运用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评估、质量评定和运营补贴等方面。

(十三)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要按照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信用宝鸡”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四)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2021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标准。抓好《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宝鸡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管理办法》《宝鸡市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的落实,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支持养老机构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

(十五)推行智慧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和市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及时采集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统计部门加强老龄人口统计监测;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措施等。推动实现跨部门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四、加强监管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市、县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七)提升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和公正执法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单位的监管措施,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进展情况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docx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docx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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