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76/2021-00900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1-10-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 效 性:有效 |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宝医保发〔2021〕52号)、《关于印发<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社保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人社发〔2021〕29号)文件要求,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请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骗保的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举报投诉电话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3263229 3901842
金台区医疗保障局 3152099 3153868
渭滨区医疗保障局 3517523 3676369
陈仓区医疗保障局 6218515 6216086
凤翔区医疗保障局 7219923 7281635
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8211322 8212933
扶风县医疗保障局 5258655 5228797
眉 县医疗保障局 5545066 5548672
陇 县医疗保障局 4602021 4606748
千阳县医疗保障局 4241333 4241156
麟游县医疗保障局 7964382 7960668
凤 县医疗保障局 4805204 4763533
太白县医疗保障局 4951828 4951606
高新区医疗保障局 3780307 37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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