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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10 10:51:58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会上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21年11月23日签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引导城市建设的立体空间高质量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宝鸡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以来,我局在借鉴参考了洛阳、郑州、孝感、西安等地市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先后组织多次讨论修改,起草了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确保市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征询了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送市司法局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形成该《暂行办法(送审稿)》。于2021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至第六条)。总体说明了《暂行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地下空间开发的基本原则和各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部分(第六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阐述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含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作为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用地管理”部分(第十五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规定;确定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应以同地段同用途地上土地基准地价为依据;明确了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部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设管理和使用”部分(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一条)。《暂行办法》从地下空间的特点出发,对地下工程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对地下工程验收、连通、日常设施管理和维护及配合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第三十七至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有效年限为一年,从审定通过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