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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808417N/2021-00117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9 11:11:52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9 11:07:19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以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为目标,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范围对象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事项目录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任务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市级有关部门将清单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要加大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力度。(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二)规范工作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形成一套事项设定科学、办事流程简便、从业人员规范的工作制度。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证明的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完成时限:2021年3月)

(三)共享信息资源。依托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资源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秦务员”APP、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于核查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在社区或相关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无法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的信息,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五)完善信用管理。市发改委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要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积极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六)强化风险防范。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七)畅通咨询投诉渠道。要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12345”服务热线和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人民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确保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完成时限:2021年6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司法行政、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司法局作为全市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培训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做好宣传解读,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要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健全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或减轻、从轻处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工作推进情况和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重大问题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