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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4-22 15:14:2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巩固全市造林绿化和退耕还林成果,我市制定了《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封山禁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并制定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省林业局先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通知》(陕林退发〔2019〕18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林种字〔2020〕302号)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林业局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全市林草植被、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林区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生态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局结合全市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实施方案》起草完成后,我局以书面形式征求了9 个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吸纳收到的建议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后经市政府办再次修改,最终形成文稿。2021年4月6日已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宝政办函〔2021〕22号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从严监管的原则,在全市规划范围全面开展封山禁牧,严禁自由放牧,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全市森林资源,持续保护和巩固林草植被和自然生态修复成果,为建设山清水秀的生态宝鸡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部分,封山禁牧范围。(一)全市所有林地范围,包括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地及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等;(二)林地范围之外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脆弱区的草地和退耕(牧)还草地;(三)古树名木保护群区域,核桃、花椒、板栗等经济林区域,以及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镇村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第三部分,封山禁牧内容。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五)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划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4月至5月底)。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会同各县区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对养殖户、养殖的品种数量、饲草储备及养殖户生活状态进行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各级宣传部门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及时跟踪报道相关动态信息,做到封山禁牧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封山禁牧工作中来。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6月至9月底)。明确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协同各镇开展综合执法,集中整治野外散养放牧等现象,同时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1年10月至12月底)。明确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切实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养殖,有效提高群众舍饲养殖收益,巩固提升封山禁牧工作成效。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具体从三方面提出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市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全面推进封山禁牧管理和政策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县区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制定封山禁牧实施方案,划定封山禁牧的范围和期限,实行封山禁牧常态化管理。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封山禁牧工作负总责。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条块实施。具体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市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县区对所属国有林场及封山禁牧范围封禁管护区的主要入口或人畜活动频繁区设立明显标牌、界桩或围栏,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的饲草、牲畜品种改良工作,推行舍饲圈养。支持引导饲草种植加工,规范圈舍,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加强封山禁牧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及时制止、查处、打击封山禁牧范围内违规违法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及封山禁牧区内的移民搬迁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公安局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的执法保障,组织森林公安对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流两岸、饮用水源保护区封山禁牧的防护指导工作。

宝鸡日报社、宝鸡电视台、宝鸡广播电台等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全面营造封山禁牧的良好氛围,真正使封山禁牧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林业局、各县区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市林业局举报电话:3261119)。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封山禁牧监督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组织核实查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经常性对各自辖区或管护区域封山禁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发生重大资源破坏或产生大的矛盾纠纷。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县区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细、推进不力和长期整改不达标的县区,市上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宝鸡市制定印发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巩固全市造林绿化和退耕还林成果,宝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印发。

《方案》主要就全市封山禁牧范围、封山禁牧内容、封山禁牧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做出规定。一是封山禁牧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林地范围,包括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地及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等;林地范围之外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脆弱区的草地和退耕(牧)还草地;古树名木保护群区域,核桃、花椒、板栗等经济林区域,以及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镇村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二是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全面推进封山禁牧管理和政策落实。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切实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养殖,有效提高群众舍饲养殖收益,巩固提升封山禁牧工作成效。各有关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条块实施,做好封山禁牧宣传教育工作和责任范围内封山禁牧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四是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全市工作进展情况,2021年年底对各县区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工作不细、推进不力和长期整改不达标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