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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宝鸡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18 08:54:07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现将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的《宝鸡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地  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401室

联系人:魏磊电话:0917-3262738

电子邮箱:33392773@qq.com传真:0917-3262312

截止时间:2021年8月31日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17日



《宝鸡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合理开发利用宝鸡市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的立体空间高质量发展,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宝鸡市中心城区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空间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执行现行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及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视为取得该宗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单建地下空间适用本《办法》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并应综合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的需要。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的人防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及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管理工作。

市文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河道管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立项、核准与备案。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管制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

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民防空、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及文物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原则、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地下空间管制、地下空间需求预测、地下空间功能分区与平面布局、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地下交通设施规划、地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地下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地下生产仓储设施规划、地下特殊设施规划、综合防护体系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力求网络化、立体化、综合化、舒适化,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第十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注重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加强与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作为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中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当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等规划审批手续。结建式地下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连通接口与相邻建筑连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接口或者未对连通通道进行衔接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规划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用地实行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

结建式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各类管线所占用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可由市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由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性质进行统一管理,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介入。

单建式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国防、人防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使用权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①、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②、附着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地下建设项目。

 ③、其他依法需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确定。

第十九条  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价的确定,地下应以同地段同用途地上土地基准地价为依据,第一层地下空间按同期基准地价的30%收取;第二层地下空间按第一层价款的50%收取;第三层地下空间免收出让金。

第二十条  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分层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宗地图上注明层次和标高范围。

第二十三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地下空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地下空间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章  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切实保证地上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绿地等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告知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单位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因地下工程施工造成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造成的周边建筑、设施、绿地、管线等损伤破坏应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式地下工程,地上工程应当与地下工程一并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及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建、交警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配备专职保通队伍,制定保通方案,签订保通协议,确保及时恢复。

第二十七条  单建式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各专项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地下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先建单位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工程连通。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设施的使用管理,做好地下设施的维护,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维修档案,确保地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履行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义务,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地下空间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因战备及防灾减灾等国家安全需要,政府可无偿征用地下空间;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规划、土地、消防、人民防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若存在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而销售地下建(构)筑物等违法销售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