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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欺诈骗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
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03 10:11:13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

(四)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以上两项待遇不能全额重复领取,多领取的待遇应及时退回。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日

市级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宝鸡市人社局财务基金监督科:0917-3262967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0917-3901838

宝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917-3901903

宝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0917-3901891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0917-3263726

各县区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凤翔区人社局:0917-7219000

岐山县人社局:0917-8212223

扶风县人社局:0917-5217238

眉 县人社局:0917-5546636

太白县人社局:0917-4951138

凤 县人社局:0917-4763115

千阳县人社局:0917-4245368

麟游县人社局:0917-7962206

陇 县人社局:0917-4601974

金台区人社局:0917-3153891

渭滨区人社局:0917-3214703

陈仓区人社局:0917-6212786

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0917-3780035

高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0917-3154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