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21-00723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09-09 08:50:34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办发〔2021〕1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扩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效,持续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实体经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13号)、《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上来,紧扣时间节点,规范、有序、高效推进事项划转移交工作。
二、明确划转事项,加快事权集中
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划转移交工作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主,具体将涉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18个部门90项事项(见附件1)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集中办理。
自本通知印发20个工作日内,原审批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操作规范(见附件2),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实施部门、特殊环节、申报材料等内容,同时移交相关制式表格、许可证照或批文模板(由上级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注明获取渠道和详细的联系方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与原审批部门积极对接,签订《政务服务事项划转移交备忘录》,完成划转移交工作。为节约行政成本,原审批部门证照打印专用设备一并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审批部门要及时与审批业务系统或业务专网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将端口及口令(含系统密钥)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使用和管理。如遇账号和密码与IP绑定等特殊情况,原审批部门要和上级管理部门联系商定,提出解决办法,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系统或专网权限不能一次移交到位的,应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工作不断档。
对纳入《宝鸡市第三批划转移交事项目录》中的省级委托事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4号)精神,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向市政府履行委托手续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实施,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三、明晰权责边界,落实审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划转事项正式移交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批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批部门根据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审管责任边界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线上推送(或线下送达)时间确定。原审批部门在正式移交之前已受理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档案由原审批部门保存。
为确保划转事项审批工作顺利开展,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原审批部门派原审批人员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指导办理相关业务,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过渡期结束后,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部门协助的,应及时提供支持。
四、强化协同联动,凝聚改革合力
为确保划转事项审批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原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审批。对专业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要指派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保障,对个别关键技术要件及时提出技术审查和确认意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将专家库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独立组织实施;与多个部门关联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审批部门负责的要件审查和特殊环节组织实施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效书面意见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
革,是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重大决策,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把第三批事项划转工作作为打造宝鸡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制定本部门事项划转移交工作计划,切实把划转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确定负责划转移交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各1名,报市职转和营商办(市行政中心1号楼462室,电话:3263789)。
(二)强化保障,协调推进。对于第三批划转事项办理过程中技术性评审评估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专家的方式开展,所需服务费用参照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改革推进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三)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市职转和营商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移交划转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划转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因划转交接不到位造成后续企业群众办事出现问题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宝鸡市第三批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2.宝鸡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操作规范表(样表)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宝鸡市第三批划转移交事项目录
(共计90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事项类型 | 原审批部门 | 备 注 |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2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级委托 | ||||
4 |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级委托 | ||||
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级委托 | ||||
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级委托 | ||||
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8 | 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9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0 | 合伙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1 |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2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3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金融办 | 省级委托 | ||||
1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
1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
16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省级委托 | ||||
17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省级委托 | ||||
18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省级委托 | ||||
19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局 | |||||
20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教育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事项类型 | 原审批部门 | 备 注 | ||||
21 |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批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教育局 | |||||
22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局 | 省级委托 | ||||
23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局 | 省级委托 | ||||
2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
25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民政局 | |||||
26 | 对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批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卫健委 | |||||
27 | 对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的医师进行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卫健委 | |||||
28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医) | 行政许可 | 市卫健委 | |||||
29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车从业人员除外)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4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5 | 在外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在本省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6 | 清洁生产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
3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生态环境局 | |||||
38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核发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应急管理局 | |||||
39 | 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核发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应急管理局 | |||||
4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1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2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事项类型 | 原审批部门 | 备 注 | ||||
43 | 围垦沿海滩涂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4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5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6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7 | 渔港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8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4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50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51 | 出售、收购、利用、经营、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52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委托 | ||||
53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委托 | ||||
54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委托 | ||||
55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省级委托 | ||||
56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省级委托 | ||||
57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省级委托 | ||||
58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
59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
6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
6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
62 | 宝鸡市内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审批(无线)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3 | 宝鸡市内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审批(有线)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4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5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6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事项类型 | 原审批部门 | 备 注 | ||||
67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8 |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 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旅局 | 省级委托 | ||||
6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体育局 | |||||
70 | 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体育局 | |||||
7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体育局 | |||||
72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档案局 | |||||
73 | 档案馆设置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档案局 | |||||
74 |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档案局 | |||||
75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档案局 | 省级委托 | ||||
76 |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档案局 | 省级委托 | ||||
77 | 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区)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民宗局 | |||||
78 | 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住建局 | |||||
79 | 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住建局 | |||||
8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市住建局 | |||||
81 | 人民防空报警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
82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
8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
84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
85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
8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省级委托 | ||||
8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省级委托 | ||||
8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省级委托 | ||||
89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丙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省级委托 | ||||
90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丙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规局 | 省级委托 | ||||
附件2
宝鸡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操作规范(样表)
事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 ||||
权限划分 | 办件类型 | |||
事项类型 (编码) | 办理证件(文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
负责办理科室(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共同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共同实施部门各自权限 | ||||
行业数量限制 | 联办科室 | |||
涉及中介服务事项 | 涉及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现场勘验事项 | |||
行业申报审批网站名称 | ||||
链接网站 | ||||
到现场大厅 的次数 | 办理结果 告知部门 | |||
法定依据 | ||||
行业有关 政策规定 | |
法定程序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解释 |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容缺受理 | |
是否收费 及依据 | |
收费标准 | |
现场勘验 | |
检验检测 | |
专家评审 | |
公 示 | |
市县(区)管理权限划分 | |
是否能全 程网办 | |
协办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