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808417N/2022-01736 | 发布机构: 市政务公开办 |
生成日期: 2022-12-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 效 性:有效 |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9日签发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7年12月31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我市出台《宝鸡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试行)》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178部,社会反响较好。鉴于市区既有住宅业主增设电梯呼声依然较高,原《意见》已于2020年5月31日失效;同时,《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也进行了调整,重新制定《宝鸡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显然,增设电梯占用的绿地、场地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非本幢楼或本单元业主共有。
我们详细研阅了上海、西安、成都、长春、德州等二十多个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各地市对增设条件规定均不相同。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多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最后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相关法律与政策,参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 年全省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摸底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增设电梯申请条件,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与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多次讨论修改,并征询了法律顾问与相关法律界人士意见,形成了《方案(送审稿)》。2022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方案》由总体要求、项目实施、扶持政策、有关要求、职责分工及附件六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市区建成区内2016年5月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具有全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地面六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楼(单元)均可申请增设电梯。申请增设电梯的主体为业主,可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5名业主代表,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
第二部分项目实施。明确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由本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全部业主均无反对意见。同时,对实施前准备、设计方案编制、公示公告方式与期限、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提出了详细要求。
第三部分扶持政策。主要规定了一是对列入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可申请中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补助资金;二是业主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建设资金;三是要求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专营单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增设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计划,优惠收取配套费用。
第四部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了增设电梯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保、物业等各方的责任义务。
第五部分职责分工。详细规定了增设电梯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明确《方案》的执行日期。
第六部分附件。主要拟定了业主增设电梯过程中,建设资金、维保养护等费用的分摊系数,供业主共同参考商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