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417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14 09:51:00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22〕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4 09:37:09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将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建设管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市共享平台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唯一平台,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

第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明确本行政区、本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管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组织编制本县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共享、更新等环节的全方位管理,尤其保障本部门及使用其他部门数据的安全,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

第九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的重要依据。对新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评审环节加强审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需预留数据接口,根据实际需要能随时实现与共享平台对接。对于没有设计数据共享接口的方案和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不按要求及时落实的,对其后期申请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批通过。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的重要依据,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不按要求及时落实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及申报相关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依法履行职责,在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 资源上传和更新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实行目录管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负责在共享平台上编制、注册、管理、维护、更新本县(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登陆共享平台,将本县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与已发布的目录挂载,按时上传至本县(区)、本部门的前置机,严禁发布无有效数据资源的空目录。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及时更新维护本部门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接口形式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确保实时更新,同时应保障接口的可用性;以前置数据库推送形式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确保24小时内更新一次;以文件形式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严格按照生产周期更新。

第四章 资源共享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部门使用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分配的账号登陆共享平台,按需查找申请资源。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源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供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共享平台上对使用部门的申请进行终审,使用部门按审批意见使用,对于未通过终审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时,应明确告知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和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宏观经济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申请的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过共享平台或其他途径向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反馈,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与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书面答复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组织政务数据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安全保障制度,督促落实本县(区)、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数据安全。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先经过本县(区)、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定期检查并维护本单位的前置机安全,及时处理安全相关问题,确保各方面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应当建立应用日志审计制度,确保信息注册、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日志推送给相应的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统一使用LRA身份认证系统登录共享平台。LRA证书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统一制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进行报备挂失。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作为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网信、保密等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评价及考核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每年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编制注册共享目录、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等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宝鸡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如有变动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报备。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应根据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通知整改,逾期未有效整改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市政府。

(一)拒绝、推诿共享政务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注册共享目录;

(三)未及时更新已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空目录并长期未共享数据的;

(五)未按照政务数据共享原则共享数据的;

(六)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资源用于履行职能以外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责任保护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造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源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办发〔2017〕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