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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504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4 09:51:04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2〕3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4 09:36:46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2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事权: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三线一单”编制和维护管理、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制定,重点断面汇水区域控制单元治理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将县级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及专项规划的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

(一)生态环境监测

市级事权:依据年度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市级承担的地表水、地下水、市级饮用水源地、大气、声、土壤环境监测任务、市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支撑市级考核的专项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共同事权: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实验室改造、标准化监测仪器集中配备等监测能力建设、年度重点污染源执法监督性监测确认为市县事权。

县级事权:一般污染源执法监测(县级组织安排的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县城噪声功能区、县城降尘、工业园区环境质量、县城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含“万人千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监测、镇街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环保督查及执法

市级事权: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查,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运转及执法设备、服装、车辆等执法经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及运行、12369环保热线运行,全市执法信息化建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县级确定的执法活动、督察整改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事权: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碳排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全市大气、水等主要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确定,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预测预报等,市级生态环境管理、监测、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标准化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研究、全市性生态环境科研科技,市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将县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级审核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县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辐射安全、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县级范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县级生态环境科研科技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市县共同事权: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救援,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界河流、渭河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秦岭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事项,市级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市区建成区、秦岭、渭河等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县级事权: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县级区域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县级及以下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行、县城和农村“万人千吨”水源地监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事权: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建设市级生态环境诚信体系以及建立失信清单制度、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县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省市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级和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生态环境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把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细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