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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511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30 10:06:57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发〔2022〕1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30 09:50:22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宝鸡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政府督查,是指宝鸡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  政府督查主体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督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督查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分发挥督查机构抓落实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市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府督查工作承办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承担督查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督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市政府负责,组长由市政府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工作,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进报道督查活动,增强政府督查的专业性和开放性,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实促发展成效。


第三章 政府督查内容及对象


第七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市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八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政府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政府督查。


第四章 政府督查类型及方法


第九条 政府督查一般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类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使用。


第十条 科学运用督查方式,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推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等,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事项的综合督查,专门领域或特定工作专项督查,个案事件调查,决策部署日常督办,以及有关问题线索核查等。坚持“督帮一体”,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帮助推动解决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督查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二条 统筹规范督查


政府督查严格落实中省市统筹规范督查检查工作的要求,规范立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和过程管控,尽量避免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对象开展多重、多头督查工作。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检查指导,部门日常检查指导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作专班等不得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政府各所属部门在起草本系统、本单位文件、制定方案或草拟政府文件时,不得自行规定督查事项,确需开展的严格按程序报审、备案。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三条督查立项


(一)市政府根据政府督查内容直接立项。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中省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提出督查建议,按程序送审经市长批准后立项。


(二)实行政府督查年度计划审批报备制。根据中省要求,对综合性督查检查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审批报备制度。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年初提出申请,市政府督查室初审后列入本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年度督查检查计划,并做好监督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督查事项原则上不组织开展,确需开展的新增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十四条 督查准备


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做好督查准备:


(一)拟订方案。按照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和时限的要求,制定可操作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类型、方式、对象、时限等内容。


(二)组建队伍。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抽调县区督查干部、市级部门和基层的优秀干部参加政府督查。


(三)发出通知。除实行暗访督查外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及有关要求。


(四)督查培训。督查开展前,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实施督查


督查时应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反馈复核


督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查结论3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核。宝鸡市人民政府指派市政府督查机构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相关人员在复核中应回避。


第十七条 督查整改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结论,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督查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形成综合性的督查报告,按程序审定后呈报市长或分管市长审阅批示,呈报市政府或市长审阅批示,定期或不定期向全市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督查结束后,督查工作机构应梳理汇总与督查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保存。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七章 政府督查效能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量化计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分为基础工作分、奖励加分和失误扣减分。


(一)基础分为100分,包括重视和加强督查力量建设、积极配合中省市开展政府督查、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领导批示件办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及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设等六项具体评分指标。


(二)鼓励加分项:各县区、各部门要善于总结工作举措,推广经验,予以加分奖励。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通报表扬,按事项、分层级分别鼓励加分10分、5分、2分。


(三)失误扣减项:


1.配合不积极不主动,推诿扯皮,工作态度不认真,联络协调或材料报送中出现延误、差错;


2.办理不深入不细致,反馈情况失察失实,未按督查意见协调处理等各类失误以及被各级点名通报批评的;


3.未按时限上报相关资料及工作进度,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文字、格式审核把关不严。


第二十四条 考评程序


(一)自评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按照本办法,收集相关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审核 市政府督查室建立日常考核工作台账,年终对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定 结合年度政府督查完成工作情况,确定各县区、各部门年度政府督查工作考评总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评成果运用


根据年度考评总分排名,分别推荐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并作为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督查对象提出与督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利用督查权力搞特殊化。


第二十七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力量,建设人员充足、能力过硬的专职督查干部队伍。选好配强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采取挂职锻炼、交流学习等方式,强化督查干部培养培训,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加强经费保障,将市县政府督查机构履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对照条例,查找本地区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


第三十条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政府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定期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市级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助政府督查工作开展。要建立健全政府督查落实机制,明确专职、专人、专责,规范流程、动态管理、高效运行,推动政府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政府督查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有关政府督查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