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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0 09:48:53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函〔2023〕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10 09:44:50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和《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宝发〔2023〕8号)《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阳平镇第六寨村东边界,西至渭滨区高家镇太寅村,南至宝钛集团老厂,北至凤翔区范家寨镇临阵坡村。总面积1068.5平方公里(禁燃区区划详见附图)。

(一)金台区禁燃区范围:东至底县路;西至宝鸡峡渭河

大桥;南至渭河北岸;北至通华路以南;含蟠龙镇全域。总面积112.31平方公里。

(二)渭滨区禁燃区范围:东至茵香河,与高新区相邻;西至高家镇太寅村;南至神农镇古渔公园;北至宝成铁路线,与金台区相邻,总面积40.84平方公里。

(三)陈仓区禁燃区范围:虢镇街道、千渭街道、东关街道、阳平镇、周原镇、慕仪镇全域,东至阳平镇第六寨村东边界;西至周原镇西边界;南至渭河北岸;北至慕仪镇冯家村边界(陕西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清洁燃煤配送中心除外)。总面积188.5平方公里。

(四)高新区禁燃区范围:东至毛家沟;西至茵香河;南至宝钛集团老厂、天王村;北至千河镇王家崖水库坝面。总面积116.85平方公里。

(五)凤翔区禁燃区范围:全区除糜杆桥镇五曲湾村、范家寨镇老女沟村、陈村镇蔡阳山村、姚家沟镇全域4个村以及柳林镇北斗坊村、会山村、关村、汉封村、程家塬村、洛城村总共13个山区行政村以外的147个平原行政村为禁燃区;东至横水镇尹稼坞村,北至范家寨镇临阵坡村,西至长青镇长青村,南至虢王镇万丰村,不含糜杆桥镇西关村以北、省道S210东侧占地约180亩的储煤区和横水镇横水村占地约100亩的凤翔县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禁燃区总面积610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3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7562-2018)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等要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确保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力度,确保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城市执法、公安、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2023年年底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4.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各区根据实际需求保留1-2个洁净煤储备点(不得销售),洁净煤仅为山区居民生活使用,不得外流进入平原地区。

(二)市发改委

1.禁燃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大力推动风力、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系统。

(三)市生态环境局

1.结合宝鸡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由内到外扩展划定禁燃区,其中重点区域率先划定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2.对在禁燃区内使用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限期整改。

(四)市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扩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负责推进市区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环保治理工作;

3.加强城市热力管网配套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

4.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取《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

5.在禁燃区,对建筑工地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五)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执行我市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及抽检;

3.在非禁燃区,加强散煤生产、销售企业储煤场所检查,纳入产品质量抽检范围。在禁燃区,对市场门店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2023年10月底前撤销重点区域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及网点;2024年6月底前撤销平原地区的洁净煤配送中心及网点;

4.加强煤矿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禁止将原煤直接销售给居民散户;

5.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对散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1.对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2023年底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2.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公安局

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部门移送的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及暴力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市行政审批局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备案、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九)市农业农村局

1.2023年前,完成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散煤替代;

2.在禁燃区,对农业设施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围绕承担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禁燃区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社会参与度,为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禁燃区建设和检查指导有关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宝政函〔202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3年宝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2023年宝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