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就诊区域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元) | 报销比例(%) |
省内、跨省 (异地备案) | 一级 | 300 (学生儿童:150) | 90 |
二级 | 600 (学生儿童:400) | 80 | |
三级 | 1500 (学生儿童:1000) | 65 | |
跨省 (转诊转院) | 2700 (学生儿童:1400) | 63 |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五)城乡居民生育报销。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