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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住院篇)

发布时间: 2023-12-21 11:34:55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就诊区域

医院级别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省内、跨省

(异地备案)

一级

300

(学生儿童:150)

90

二级

600

(学生儿童:400)

80

三级

1500

(学生儿童:1000)

65

跨省

(转诊转院)


2700

(学生儿童:1400)

63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五)城乡居民生育报销。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