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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篇)

发布时间: 2023-12-06 11:23:07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1.报销范围: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②诊疗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X光、心电图、普通B超;③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4.5元。同一参保人一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的,基金只支付一次诊疗费用。

3.基金支付比例、封顶线:参保居民在市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51种,Ⅱ类共3种。

Ⅰ类待遇标准:


II类待遇标准:

(三)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干预治疗的患者,可申请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待遇。“两病”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3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人600元,一个年度结束后清零,不结转。“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