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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87965457/2023-00363 发布机构: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23-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 效 性:有效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3-30 10:50:00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2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2021年工作报告;2.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租房提取额度等相关政策;4.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5.完善优化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等相关业务;6.2022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设3个科,13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45人,其中,在编77人,非在编6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693家,净增单位480家;新开户职工2.18万人,净增职工0.48万人;实缴单位5877家,实缴职工30.52万人,缴存额39.5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89%、1.60%、10.98%。2022年末,缴存总额371.2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91%;缴存余额138.26亿元,同比增长11.6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3家。

  (二)提取:2022年,9.2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11亿元,同比增长5.0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54%,比上年减少3.58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232.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0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990万笔12.30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6.49%、34.82%。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21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5万笔176.67亿元,贷款余额116.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76%、7.48、0.9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4.23%,比上年末减少8.9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31笔854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82238.8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08526.4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宝鸡市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宝鸡市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宝鸡市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1.75亿元。其中,活期2.9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1.07亿元,1年以上定期0.0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7.75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4.23%,比上年末减少8.9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40449.81万元,同比增长7.08%。存款利息2870.4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7578.12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1.2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20004.11万元,同比增长9.6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9507.10万元,归集手续费0.0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06.20万元,其他0.8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0445.70万元,同比增长4.64%。增值收益率1.57%,比上年减少0.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066.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66.8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311.99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30.9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677.87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239.7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3197.4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2262.20万元,同比增长9.64%。其中,人员经费1444.70万元,公用经费 43.30万元,专项经费774.2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40.51万元,逾期率0.2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239.74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宝鸡市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46%,国有企业占28.41%,城镇集体企业占3.46%,外商投资企业占2.6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1%,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6.13%;中、低收入占99.23%,高收入占0.7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27%,国有企业占19.86%,城镇集体企业占7.81%,外商投资企业占2.5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1.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6%,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12.47%;中、低收入占99.90%,高收入占0.1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8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18%,租赁住房占1.7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0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9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33%,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 5.0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02%,高收入占0.9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9.3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1.29%,比上年末增加4.3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1431.02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41%,90-144(含)平方米占85.79%,144平方米以上占8.80%。购买新房占82.7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13.1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4.1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5.5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4.4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83%,30岁-40岁(含)占43.46%,40岁-50岁(含)占24.81%,50岁以上占8.90%;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0.9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9.02%;中、低收入占98.47%,高收入占1.53%。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宝鸡市没有开展此项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5.46,比上年减少29.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和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根据住建部及省厅《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中心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于6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宝市房金发〔2022〕18号),具体措施如下:

  1.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可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缓缴期满三个月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2.延长缴存职工提取时限。因受疫情影响,自2022年1月1日起,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大修自住住房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提取。

  3.受疫情影响个人逾期贷款不作处理。在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在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将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将作逾期处理。

政策实施成效:2022年为17家企业11672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缓缴业务,缓缴资金9025.57万元,同时对210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未作逾期处理。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等情况。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商品房房租提取的,由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本年租赁商品房提取未达到12000元金额上限的,可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政策实施成效:2022年共计有1203名缴存职工享受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的政策,全年共计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4444.49万元。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无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缴存政策变化: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881元/月。

  2.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月。

  贷款政策调整:

  1.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元提高为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的,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3.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30日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落实:

  2022年,我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政策的规定,向3名职工办理加装电梯提取10.9万元。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22年,我中心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网上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新增十多项线上业务品种,实现了高频业务“零资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要求,采取全程网办、两地联办的模式,实现群众办事“无差别受理”“就近一次办结”的目标,全年共办理各类线上业务68.24万笔,进一步增强了办事群众的快捷感和幸福感;2022年,我中心在开展周末“延时服务”的基础上,个性化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特色服务,为行动不便、时间不便的群众开展“面对面”服务,全年开展上门服务176人次,预约服务1203人次,延时服务1092人次,努力践行“群众有需求、我们有行动”的服务承诺。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为提高城市信用建设水平,我中心与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协调沟通,于2022年9月成功接入征信系统,完成贷款信息上报和贷款人个人基础信息上报。为方便缴存职工网上办理业务,提高中心服务水平,主动与省统一身份认证中心和省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经过多次接口对接测试,于10月成功接入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实现单点登录和统一的“好差评”评价体系,并应用于中心各服务渠道。2022年,根据省、市两级保密局和重要领域密码应用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关于《金融和重要领域密码应用与创新发展工作规划的通知》要求,我中心已于12月初完成公积金管理系统国产密码应用项目招、投标工作,目前正在实施。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2年,中心被评为“档案管理优秀单位”“政务公开优秀单位”,张国栋同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标兵”,李文鑫同志被评为“宝鸡市抗击新冠疫情先进个人”。中心先后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巾帼文明岗”“政风行风测评优秀单位”“预算管理先进单位”“平安建设优秀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制优秀单位”“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