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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文物局关于公开征求《宝鸡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24 09:33:44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中、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关于加强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宝鸡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至6月7日。

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C座503室

联系人:王明月

联系电话:3261479 3261113(传真)

电子邮箱:wwkbgs@163.com

宝鸡市文物局

2023年5月24日

宝鸡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2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出让)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考古发掘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市考古工作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

第四条  基建考古工作内容分为两类:

(一)集中连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执行“标准地”改革要求,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实现“净地”供应。

(二)其他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基建考古项目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签订考古勘探发掘协议,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基建考古工作费用由承担该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收取。

第六条 基建考古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外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来我市承担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须持其单位介绍信,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开展发掘工作的,应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发掘执照。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用地面积较大或者选址为线性路线的,应先开展考古调查工作,编制考古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再进行考古勘探;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项目选址应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履行相应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考古勘探。

第九条  项目施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持考古勘探申请、规划部门用地定点批复、地块归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遗存的核查情况,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开展考古勘探工作;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考古勘探工作;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完成基建考古工作后,编制出具考古工作报告,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提交;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考古报告提出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中发现地下埋藏古文化遗存的,应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考古发掘过程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在报告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项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及时组织整理资料,编写考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基建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有收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未经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第十三条  基建考古工作经批准后,可通过公众考古、考古发掘新闻发布会、考古成果展、现场直播等形式,展出重要考古成果,让考古新发现、研究新成果走向社会、走进群众,发挥好以史育人作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建设工程、跨越市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工程、由省级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考古制度的建设工程、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涉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建设工程、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工程、由市县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等,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级政府要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先考古、后出让”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基建考古文物安全责任,项目单位和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加强发掘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工地及临时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发掘现场的文物和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组织管理好承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基建考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时限向项目单位出具文物保护意见,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组织专家对考古调查勘探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抽查,对不合格的工程责令返工,直至合格。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审批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基建考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基建考古工作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以及参与承担基建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均应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考古工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或出土文物损毁的;

(二)不落实“先考古、后出让”考古制度,擅自动工施工的,或因擅自施工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破坏或出土文物损毁的;

(三)考古勘探质量不符合《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发生少探、少报,漏探、漏报等勘探质量问题的;

(四)考古勘探工作弄虚作假,虚报、隐瞒不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