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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电工程陕西宝鸡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02-18 09:48:52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宝审服环字〔2024〕8号


关于中电工程陕西宝鸡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陇县中顾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电工程陕西宝鸡陇县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地位于陇县曹家湾镇、天成镇、温水镇、城关镇。项目设计交流侧装机容量为100MW,直流侧装机容量约124.1175MWp,25年内的年平均发电量为156983.218MWh,年利用小时数为1264.80h。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光伏发电区和升压站2部分。其中光伏发电区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共计安装217750块N型570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共39个子阵;项目采用N型570Wp单晶硅双面双玻电池组件+固定支架+300kW组串式逆变器,以4回35kV架空集电线路接入配套新建的110kV升压站;升压站工程主要设置综合楼、SVG预制舱、110kV主变压器、电气一次设备预制舱、电气二次设备预制舱、接地变设备、独立避雷针、事故油池及户外配电设备等。项目总投资5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8万元,占总投资的0.47%。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大气污染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采取防风、遮挡、覆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确保施工场界扬尘满足《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相关要求。

(二)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农肥,不外排,盥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严格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高效运行。合理选择施工物资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规范车辆进出场地。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对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送至指定的地点堆放;事故状态下废油经事故油池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含油垃圾以及更换的废蓄电池应集中暂存于危废贮存设施,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严格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规定,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规划施工方式,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表土回填、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防止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区域动植物的保护。

(七)加强运行期环境监管。定期对升压站周围环境目标进行监测检查,发现超标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规范员工操作规程,项目运行期间要加强巡检,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突发环境影响事件。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公司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可研、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使用功能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关于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宝办发〔2022〕14号)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