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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808417N/2024-00285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14 14:37:15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函〔2024〕1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32:57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市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研究,明确了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现就该法部分条款职责分工如下:

1 .法律条款及内容: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责任部门:教育部门牵头负责,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和职责权限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公安部门负责职责权限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2 .法律条款及内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路线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第三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责任部门:市政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市政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

3.法律条款及内容: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部门:生产、销售设备的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之情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4 .法律条款及内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

5.法律条款及内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6.法律条款及内容: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7.法律条款及内容: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

8.法律条款及内容: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责任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9.法律条款及内容: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