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7〕15号)和《关于印发〈宝鸡市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18〕27号)精神,按照市领导分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有关市级河长、湖长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级河长、湖长名单见附件。
附件:1.宝鸡市总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及河长制办公室名单
2.宝鸡市总湖长、市级湖长、联系单位及湖长制办公室名单
宝鸡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宝鸡市总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及河长制办公室名单.doc
附件2宝鸡市总湖长、市级湖长、联系单位及湖长制办公室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