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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4-17 16:37:36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4〕10号)经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2〕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2〕7号)有效期止2024年4月15日,为了充分释放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去年以来,结合原奖励办法政策兑现情况,我局进行了认真复盘、评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意见建议),需对《奖励办法》中的“奖励标准”及“申报认定办法”进行部分条款修订,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加大对旅行社和涉旅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修订目的

预计办法修订后,财政奖励资金兑付金额可达到100万--150万元,来宝游客(在宝住宿1晚的外地组团游客)人数达到8--12万人,按人均1000元/日消费<包括收费景区、涉旅项目、住宿、餐饮、出行交通工具等>,年度将拉动1亿元旅游综合收入。

三、主要内容

1.对原奖励办法中第二条“奖励标准”中第3款:“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晚,每满100人奖励2000元。”修订为“组织市外游客乘坐大巴车来我市旅游,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或1个以上收费景区和1个以上涉旅收费项目(景区索道、演艺及宝鸡大剧院、宝鸡音乐厅收费演出)、住宿1晚,每满100人奖励2000元。”

修订理由:奖励办法实行两年来,结合旅行社、涉旅企业反映和政策兑现情况来看,来宝游客主要以大巴旅游团队为主,先前设置奖励门槛过高,政策惠企作用发挥不充分,调动旅行社积极性不够。

2.对原奖励办法中第二条“奖励标准”中第5款:“组织市内、市外团体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一次奖励1万元。”修订为“组织市内、市外团体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修订理由:在研学旅游团队组织上,全年累计要求人数过多,大多数旅行社不能达到奖励办法要求,政策红利覆盖面不广,修订后将分层级设置奖励金额,更能调动旅行社组织研学团队来宝旅游的积极性。

3.对原奖励办法中第二条“奖励标准”中第6款“组织市外‘夕阳红团’(60岁以上老人)来我市旅游,住宿1晚,全年累计组织5000人以上,一次奖励1万元。”修订为“组织市外‘夕阳红团’(60岁以上老人)来我市旅游,住宿1晚,全年累计组织3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累计组织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累计组织10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修订理由:在夕阳红团队组织上,全年累计要求人数过多,大多数旅行社不能达到奖励办法要求,政策红利覆盖面不广,修订后将分层级设置奖励金额,更能调动旅行社组织夕阳红团队来宝旅游的积极性。

4.对原奖励办法第三条“申报认定办法”中第2款“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按月结算;年度累计奖励以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在下年度1月汇总审核,兑现奖励资金。”修订为“单次奖励实行一团一奖、按季累计审核;季度累计奖励以当年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在下季度第1个月份汇总审核,每半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修订理由:根据旅行社和各类信箱投诉反映,原奖励办法中的“申报认定办法”,申报周期时间过长,申报程序复杂,实际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