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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八月起施行

来源:宝鸡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15:11 浏览次数: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有效法制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修订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很有必要,也很及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说。

修订后的《条例》,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极端天气更加频繁和严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设防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为了提高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及时性,《条例》明确提出,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为了明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灾情。

为了增加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在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突发气象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主管部门。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行驶安全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者车船运行乘组可以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