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8月19日签发公布,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居民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到2023年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为32.7万辆,与之配套的停车位仅有16.9万个,停车位总量供给不足、配置不均衡,车位使用效率低、停车管理不到位,导致市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突出。加之,市政府于2021年9月15日制定的《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为2年,已于2023年9月14日失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停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第57次)精神,我局于2023年12月开始,对《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重新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修订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充分借鉴了省内外近年来的停车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汇报,专题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该办法的《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经2024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8月19日以宝规〔2024〕002-市政府002公布,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建设设置和管理、停车场(位)的经营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48条。
第一章“总则(7条)”,规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将市区停车场主管部门由市住建部门调整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增加了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相配套的停车场的建设职责,对原市大数据发展服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删除和调整。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8条)”,规定了停车场专项规划、用地、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等内容,增加了无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兜底规定。
第三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6条)”,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主体、要求、动态调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章是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章。
第四章“非机动停车场(站)的建设、设置和管理(5条)”,规定了非机动停车场(站)的配建设置主体、要求、非机动车停放规范等内容,本章是新增加的一章。
第五章“停车场(位)的经营和管理(13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审批备案、停车服务及收费等内容,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增加了停车场(位)的经营管理主体、停车费的定价方式、退红线区域停车泊位的规定及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4条)”,规定了监督检查主体、巡查通报、投诉举报和志愿服务等内容,与原管理办法比较,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相关执法职责进行了删除和调整。
第七章“法律责任(3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与原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章附则(2条),明确了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及《办法》施行时间,与原管理办法一致。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