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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9-11 09:31:06 浏览次数:
来源: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的必然性

(一)制定《办法》是适应上位法变更和政策调整的必然要求。《宝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宝政发〔1996〕98号)废止后,中省市对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清洁环保、计量改革、服务标准等方面颁布了多项重要政策法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有较大修订。随着我市集中供热格局和管理模式不断发展变化,尽快填补集中供热关键性法规空窗,适应上位法变更和政策调整是新时期供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办法》是推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确立了我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事业发展思想,即“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能源结构;加快供热行业转型提升,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双方权益”。具体条款中明确了集中供热的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供热主管和相关配合部门的职责,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包含清洁能源在内的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提供了支持依据。《办法》为我市集中供热事业长远规划提供了清晰蓝图,是推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制定《办法》是解决供用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居民经济文化水平提升,热用户对多样化、个性化采暖需求明显增强,供用热双方权益保障方面的矛盾日渐增多。针对此,办法明确了供用热双方的合同关系、产权边界,提出了“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条款”,规定了用热方违反相关要求事项的处置措施。《办法》为保障双方权益提供明确的法规指引和坚实的立法支撑,是解决供用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管理、投诉和争议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9章61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草案的设立目的、适用范围、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原则、供热主管和相关配合部门的职责,新能源供热政策以及热价制定和调整流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城市供热规划的意义与作用、对热电联产热源的要求、集中供热工程的审批及建设要求。

第三章供热管理,主要明确本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政府定价、供热时间、温度、服务公开、保供责任及要求等供热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用热管理,主要明确入网申请流程、供热合同事项、停复热、计量及计费程序、采暖设施使用要求等用热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设施管理维护,主要明确产权内设施维护及移交专业化运营要求、供热设施建设及保修要求、设施安全检查要求、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的要求。

第六章投诉和争议处理,主要明确供热报修及投诉处理要求、测温及退费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建立供热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考核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对供、用热双方违反办法相关要求事项的处置。

第九章附则,主要解释办法中重要行业术语概念。

三、《办法》重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我市集中供热时长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明确了市域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统一供热时间和弹性供热原则。

(二)有关供热温度及温度不达标退费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符合《陕西省城镇供热服务标准(暂行)》陕建市发〔2020〕80号文件具体内容。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该规定符合《陕西省城镇供热服务标准(暂行)》陕建市发〔2020〕80号文件内容,并参考《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退费操作办法,对供热质量赋予社会监督,倒逼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效,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我市供热规划及供热企业经营相关规定。《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确立了“规划先行”的总体原则和编制流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为集中供热配套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第三章明确了市域范围内的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制度,规定了相关经营企业的具体要求,并对“一站式”“互联网+”服务与智慧供热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维护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章第五十三条明确提出了对供热管道、井盖、阀门等基础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予以保护,盗窃、损坏、危害相关设施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处罚。

(五)停热户交纳基本热费问题。理论依据方面,一是热的特殊性。水电气热是家庭生活必需的4种基本能源,热是其中唯一的辐射能,具有热辐射和热传导特性,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二是户间传热现象。停热户冬季平均室温在10℃左右,必然发生正常用热户向停热户的户间传热现象,用热户热量散失最大值可达到50%。因此,国家标准强制规定,围护结构耗热量在总散失热量中比重大,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三是正常用热户因户间传热导致热量散失后,回水温度进一步降低,循环水二次加热增加供热企业的燃料消耗,增加制热成本。实测数据方面,根据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与承德热力集团供热能耗调研分析结论,一是楼栋内单耗异常的用户中有96%周围存在停热户,单耗与周围停供用户数呈正相关。二是底层、顶层、边户、中间楼层等不同位置热用户周围存在停热户时,单耗增幅范围为5%至32%。其中,中间用户单耗增幅最大,为15%至32%。停热户不仅增加建筑能耗,还影响四邻的供暖质量,损害正常用热户利益。三是与停热户相邻的计量热用户,其单耗随阀门调节比例的增加,呈现降低趋势。但随着相邻停热户的增加,单耗与调节比例的关系并不明显,甚至不降反增,挫伤了计量用户的节能意识和积极性。立法依据方面,中省政策明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07年出台《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陕西省物价局2011年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明确“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

(六)建筑入住率达到60%应予供热问题。理论依据方面,一是低入住率建筑整体获得的热量,将长期、大量弥补热散失,建筑整体及用户单耗异常,导致供热质量低下,在供热企业及正常热用户均付出巨大成本的情况下,供用热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二是低入住率供热直接危及系统安全运行,影响供热质量。供热系统接入低入住率建筑,将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设备需调整相应参数,无法达到额定功率,直接造成运行参数不稳定、系统憋压,甚至管道破裂等安全事故,影响供热质量。实测数据方面,根据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与承德热力集团供热能耗调研分析结论,小区楼栋供热单耗与入住率呈线性关系,在入住率60%以下线性关系较为明显,且随着入住率增加,单耗逐渐下降。在入住率60%至80%之间,单耗与入住率线性关系不再明显,单耗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同时,高参数运行无法解决低入住率引起的不热问题。

城市集中供热属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贯彻落实好《办法》,全力推动供热工作安全高效实施、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效,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