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1〕16号
凤县河口鑫鑫选矿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3306232201306
地址:凤县河口镇侯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辛张红
2021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凤县河口镇河口村五组的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建设单位一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开机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1月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两页);2.2021年11月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三页);3.项目主体工程照片(共两页);4.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1年 11月 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种违法行为、第一种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形分类、B项情节与后果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