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气象部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气象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陕西省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气象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事项
1.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4.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5.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6.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7.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检查;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二、检查重点
1.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检查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与申请事项是否一致等。
检查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号)《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业务科技与服务管理科
2.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市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宝从事气象观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检查事项:气象台站设立、迁移、撤销备案情况;从事气象活动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守情况;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情况等。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地面气象观测规范总则》(GB/T 35221-2017)等。
责任单位:市局业务科技与服务管理科
3.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辖区内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
检查事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责任制建设落实情况;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是否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规范要求;已建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检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权责范围内新、改、扩建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情况等。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 309-2017)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政策法规科
4.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升放气球单位
检查事项:升放气球相关安全责任制建设落实情况;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情况;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情况等。
检查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QX/T 425-2018)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政策法规科
5.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气象信息服务企业
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开展备案;是否按要求传播气象信息;传播的气象信息、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信息服务监督检查规范》(QX/T 375-2017)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业务科技与服务管理科
6.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检查事项: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是否存在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等。
检查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单位安全检查规范》(QX/T340-2016)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市局业务科技与服务管理科
7.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学校
检查事项:学校是否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是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检查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业务科技与服务管理科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检查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章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检查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责任单位:各县区气象局,市局政策法规科
9.其他检查项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
三、检查安排
1.检查形式。结合本单位气象执法实际,执法检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事项为雷电防护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随机抽查事项以外的其他检查事项采用日常巡查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2.抽查比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全年抽查比例20%,每年抽查一次;雷电防护重点单位全覆盖,全年检查率100%。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行政执法检查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执法检查重点,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适时参加执法检查、抽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有计划、有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可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执法活动,检查过程应当进行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不得损害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3.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各单位应当强化执法检查结果的应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提升检查实效。各专项年度检查要建立重点隐患检查台账并及时开展“回头看”,检查结果年底前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备。市局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合法、高效开展。
4.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为气象部门依法履职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陕西省气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2.《陕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宝鸡市气象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