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打非办向我市转来涉非风险线索1起,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信息及相关判决书,1996年6月,被告人孙珐淮与案外人投资成立陕西眉县海洋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海洋果业食品有限公司,孙珐准为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被告人梁柳进入公司工作,同年9月陕西海洋果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梁柳,孙珐准仍为公司主要股东;同年12月,被告人孙珐淮、梁柳为便于海洋公司融资,与案外人及海洋公司成立西安汇丰生态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更名为陕西省汇丰生态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珐淮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柳任财务总监;2009年6月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珐准,同年12月又变更为肖兰英。
自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孙珐淮、梁柳在西安市成立多个业务处,招募业务处长及业务员多人,利用媒体、召开动员会、虚假的工作报告和巨额投资等方式对外宣传海洋公司效益好,投资回报高,并以10%-20%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汇丰公司为海洋公司提供担保。群众投资款除兑付本息、支付两个公司的日常开支和业务员提成外,大量资金被孙珐淮提现,后逃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接到207名集资群众报案,损失金额达1149.9235万元。被告人孙珐淮于2010年6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梁柳于2011年10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孙珐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随意支配集资款,在公司早已无法兑现群众集资款的情况下,还一再欺骗群众投资,拖欠房租并逃匿二年之久,被抓获后又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给集资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海洋果业食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40万元,陕西省汇丰生态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孙珐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梁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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