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陇县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关山管委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区内历史文物、景观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区的旅游安全、市场秩序、风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区历史文物、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负责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陇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关山管委会与具有执法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配合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明确各自的具体执法事项和衔接分工与配合。
关山管委会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有权先行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影响,并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关山管委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关山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风景区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陇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关山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风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关山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文物、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实行封山禁牧,禁止放养食草牲畜。
第十四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文物、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内文物保护、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保护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五条 风景区实行全年森林草原防火。景区内组织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开荒、填堵自然水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
(五)修坟立碑、砍伐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立风景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
第十八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防范措施,并组织开展重点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应急管理和消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旅游、特种设备、食品、燃气、消防等专业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风景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关山管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依托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关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区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关山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陇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风景区所在镇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风景区内农家乐、民宿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改善风景区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关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业绩、信用程度以及游客对经营者的投诉核实后记录在册,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关山管委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关山管委会审核的,由关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和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关山管委会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关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关山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的;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的;
(三)占道经营、私自圈占景点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