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3-00101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3-04-23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发〔2013〕1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和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统计工作,切实解决我市目前统计力量薄弱、统计工作条件不足、统计关系不顺、部门统计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职能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服务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统计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基层建设,确保统计基础扎实规范
(一)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基层统计工作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根基。各县区要按照市编办下达的统计部门增编计划,选配统计人员,充实统计力量,选配人员要在 6月底前到位。各镇(街)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各县区政府所在镇(街)和蔡家坡镇、法门镇、汤峪镇、柳林镇四个省级重点示范镇要配备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规模水平相当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村委会和居委会(社区)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做好辖区内各项日常统计工作和普查、抽样调查及各类专项调查。
(二)加强“三上”企业统计管理。市统计部门要制定全市“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统计规范化管理标准,推动“三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三上”企业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接受企业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县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必须征得市统计部门的同意。镇(街)统计人员要在县区统计部门备案,人员变更要征得县区统计部门同意并采取先补后调的办法进行补充。“三上”企业统计人员要在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备案,人员变更要向县区统计局报告,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组织业务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信息平台和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县统计信息网络向镇(街)及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延伸。各有关单位要建设满足统计资料报送要求的信息化系统。
三、加强统计管理,理顺统计管理体制
(一)积极推行“在地统计”。从2013年6月起,市统计部门负责统计调查的中、省和市属企业下放到各县区,按“在地统计”原则纳入各县区进行监测和核算。市统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办法,指导各县区做好交接工作。各县区要制定具体接收方案,确保交接平稳、衔接有序。全部交接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二)理顺高新区和蔡家坡经开区托管乡镇后的统计管理体制。高新区统计业务按原行政区划关系开展。成立高新区统计机构,负责辖区统计工作,落实辖区“三上”企业“一套表”制度,督促各托管乡镇向渭滨区、陈仓区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积极完成各项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业务。市统计部门要做好高新区与渭滨区、陈仓区统计业务衔接工作。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成立相应统计机构,由岐山县统计部门和经开区管委会共同管理。
(三)加强沟通协作,支持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驻宝各级调查机构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支持其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能。国家统计调查机构需要跨县域开展调查业务活动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给予协助和支持。
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大力提高行业统计监测水平
(一)强化部门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是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统计工作,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健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围绕本行业开展统计监测,提供统计报告,确保部门统计数据及时、客观、全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的资料认真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二)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建设项目的单位和详细地址等有关信息。工信、商务、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做好行业统计监测,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新增“三上”企业相关信息,积极支持行业内企业发展,努力培育更多的“三上”企业。涉及向统计部门提供全市经济核算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核算所需的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行政记录,确保全市数据的准确完整。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在外地注册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单位和房地产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在我市办理注册手续,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商务、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对全市餐饮业和个体户进行调查摸排,制定统计标准,将符合标准的全部纳入统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电力、海关、铁路等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前,要与统计部门互通情况,由统计部门对涉及我市国民经济核算的有关统计数据审核把关。
(三)加强统计名录库建设。统计基本单位是源头数据产生的主体。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维护。工商、民政、编制部门要按月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审批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名录。质监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及时向统计部门反馈办理资料,确保新增单位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定期和统计部门进行比对,确保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统一。
(四)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坚持按季召开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部门数据的衔接情况,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统计监测,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一)提升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建立科学的核算评估机制,做好全市与各县区总量、结构和速度的衔接。逐步推行高新区、工业园区经济核算。继续做好投入产出、非公经济、成本费用调查等基础性核算工作,形成科学、完整的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二)扩大统计监测领域。进一步开展服务业、文化产业、新兴产业和科技等方面的统计监测,市商务、文化、科技等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制定相关调查方案,统筹安排专项调查,实行动态监测。继续做好社会发展评价监测,定期发布社会发展与管理水平评价结果。着力加强城乡居民收入、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教育、体育等民生方面的统计,为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三)增强统计预警和研判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分析、监测、研判和预警能力,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季度形势分析例会制度,部门之间要定期交流提供统计资料,建成反映真实、反馈及时、反应灵敏的全市统计信息平台,对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拐点、难点要及时研判,提前预警。
六、加强保障,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统计的改革发展和规划建设纳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统计知识学习,充分利用统计信息指导工作。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组织落实好本系统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从2013年起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加强财政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和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专项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着力改善镇(街)统计机构工作条件。从2013年开始,全市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劳动力抽样调查、贫困监测、果业监测等样本户记账补贴,每户每月提高到40元,市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20元。记账补贴必须专款专用,逐月发放到每一记账户。各项资金落实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研究制定。
(三)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六五”普法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要将统计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市统计部门要做好全市统计法制工作,县区统计部门要配备专门执法人员,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四)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经济总量和主要综合统计数据,必须经政府统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行业主要统计数据须经统计部门认可的必须先认可、再发布。各单位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以政府统计部门核准和发布的数据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