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4-00128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3-13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发〔2014〕1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具有宝鸡特色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大社保宝鸡模式”,不断增强制度吸引力,确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承担;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政策宣传、审核审查、统计上报、资金申报和支付等;镇(街)、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负责资料填写、资格初审和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正常死亡后,在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400元,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项政策:
(一)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
(二)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应火化未火化及乱埋乱葬者;
(三)享受困难群众殡葬费救助者;
(四)服刑期间死亡者;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30日内,向村(社区)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申请。
第七条 村(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
(一)参保缴费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村(社区)负责初审相关证明资料并填写《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下同),收回参保对象的《缴费证》,上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二)待遇领取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村(社区)负责初审相关证明资料并填写《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待遇领取证》,上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第八条 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申报丧葬补助金的同时填写《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审批表》,与申领丧葬补助金审批资料一同上报,未按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的,依法追回多领养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死亡之日起超过30日未申报丧葬补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第九条 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村(社区)上报的《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进行初审,并对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死亡人员销户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签注意见,连同《缴费证》或《待遇领取证》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十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签注意见后,填写《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花名册》及《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报表》,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第十一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每月对县区上报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进行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将符合条件人员丧葬补助金通过经办银行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 ||||||
县(区) 镇(街) 村(社区) | ||||||
死亡人信息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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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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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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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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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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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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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信息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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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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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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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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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亡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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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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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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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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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申 报 审 批 | ||||||
村(社区)意见 |
镇(街)意见 |
县区管理中心意见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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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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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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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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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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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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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县区管理中心、镇(街)、村(社区)各留存一份。后附参保死亡人员和领取丧葬补助金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