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4-00142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7-08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发〔2014〕2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效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降低供热成本,减轻居民经济负担,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供热计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以科学供热、满足需求、节约能源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积极性,强化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用户节能意识,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计量设施不欠新账,既有建筑逐步扩大改造范围,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做出有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4年采暖期,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40%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装置安装率100%,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50万平方米,并同步实行计量收费。
主城区以外各县、区供热计量工作全面推开,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率100%。
(二)到2015年采暖期,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
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当年竣工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装置安装率100%,当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50万平方米。
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计量收费。
主城区以外各县、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0%以上。
三、具体工作任务
(一)编制供热计量规划
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局牵头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我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内容。
(二)完善热价政策
市物价局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我市供热计量收费政策,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切实推进两部制热价政策,适当调整计量热价,落实征收基础热价30%的比例,建全“面积预收、计量结算、多退少补”的计量收费机制。
(三)分解落实任务
各区县要加大推进力度,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供热设施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年度目标任务。同时要保证新建建筑不欠账。
各县区政府负责2014年8月底前各县区出台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完成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并切实督促执行,落实辖区内供热企业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四)统一规范供热计量技术标准
1.由市住建局牵头,供热企业参与,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供热计量技术标准,选择经济适用的供热计量改造模式和方法。
2.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符合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温度调节条件,方可实施计量收费。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做到因地制宜,尽量减少用户改造费用。具备分户改造条件的,采用户用热量表法;不具备分户改造条件的,可采用流量温度法、热分配计法等分摊方式改造。无论采用何种具体的技术方案,均应实现分户计量和分室调温。
3.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新建住宅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温度调节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该同期建设热计量装置。
4.供热计量系统应同步建设计量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远程监测平台,实现远程抄表、计量数据及能耗监测。
(五)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1.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按照改造标准实施的居住建筑,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2.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由其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负责实施,统一管理。
(六)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管理
1.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设计文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工,在规划建设部门综合验收备案后,供热企业可与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热计量收费合同,检查供热系统和计量装置,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2.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
位或产权人承担,纳入房屋建造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系统装置的安装施工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加快既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以宾馆、学校、办公楼为重点,对用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供热计量改造。建立大型公建单位自主进行节能调控的供热计量装置运行管理系统和机制,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产权方承担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费用。支持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三、强化管理
(一)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
1.供热企业作为供热分户计量实施和推进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供热分户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工作。
2.自2014年8月1日起,全市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采购、供应、安装、竣工验收、计量收费、运行维护均由供热企业负责。
采用“专户管理,招标采购、政府监管”的模式,费用由产权人或建设单位缴纳,供热企业招标采购,并负责安装及后期的运行维护。
3.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的收费主体。凡已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实行按用热量收取热费。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供热前,热用户可向供热企业申请停止供热,只缴纳30%的基本热费。停热用户中途恢复用热的,计量热费按实际用热量计算收取。
4.供热企业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5.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阀等供热计量产品质量是供热计量改革成功的关键,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产品,严禁在供热计量改造中使用。
(二)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质监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取得我市市场准入资格的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严格落实供热计量产品首检制度,严把计量产品使用关。
供热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环节,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在实施阶段,对供热计量产品进行跟踪监管;在项目竣工后,要组织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对违反热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使用阶段,负责对供热单位实施计量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对供热建筑的供热能耗进行统计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计量价格政策的制定,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机制。
城建、规划、质检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加入集中供热。
(三)全面开展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企业要统一设立供热计量能耗管理监测平台,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加强能耗的监管,建立供热能耗统计、监测、定额、考核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用户热费管理系统,建立用户个人基本信息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改造,达到系统节能效果和计量收费条件。
已经自行安装热计量器具的新建建筑,供热第一年先进行计量表计运行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费。经专项验收合格,确认计量表计准确后,从第二年开始,按照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收取采暖费。此前已自行改造安装的计量装置,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进行维护管理,有关维修维护费用由双方协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主动配合,创新机制,促进落实,确保供热计量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已经成立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供热计量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职责和分工。要按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要求,制订相应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帐,抓好落实。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将今明两年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进行再分解,并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充分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用户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全面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并确保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二)严格监管机制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市供热主管部门、规划部门、质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不予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对已完成改造不实施计量收费的项目,不予全额拨付中央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滞留、挪用。
已获得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备案的项目,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奖励资金,完善招标、施工质量、工程验收、项目验收各环节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奖励资金办法和标准,视财力情况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三)强化督导考核
市政府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年终综合考评体系,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将供热计量改革成效列入对县区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四)积极宣传引导
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改革的有关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妥善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改革的顺利推进。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