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10-00119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0-08-16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字〔2010〕4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法定性、权威性,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能。现将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划委员会下设机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主 任:戴征社 市长
副主任:张敬原 副市长
成 员:葛君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办主任
张长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焕勋 市发改委主任
杨锦辉 市规划局局长
阎小明 市财政局局长
张宗智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局长
罗广平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商宝庆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海鳌 市环保局局长
李宏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常崇信 市水利局局长
孟海平 市河道委主任
张安新 市公安局局长
何满焕 市民政局局长
毛跃利 市工信局局长
刘汉卿 市林业局局长
史钧生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张 宁 市统计局局长
杜新民 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杜联宝 宝鸡供电局局长
李兴安 金台区区长
郝晋升 渭滨区区长
苏国宝 陈仓区代区长
刘德科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宋建国 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火 星 市规划设计院院长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家组、部门组和公众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杨锦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市政府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部门组由市相关部门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部门意见;公众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人士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孝成 省住建厅副厅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组长:杨锦辉 市规划局局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周庆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学院院长、教授
张 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肇娥 省城乡规划设计院院长、高级规划师
段德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副教授
王圣学 长安大学城市研究中心主任
宋建国 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刘永新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晁凤年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火 星 市规划设计院院长
雷 武 市建筑设计院院长
任周方 市文物旅游局书记
霍彦儒 炎黄文化研究会会长
刘万全 宝鸡博雅艺术画廊公司董事长
三、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部门组名单
市规划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市综合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河道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工信局
市林业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统计局 市文物旅游局
宝鸡供电局 金台区政府 渭滨区政府 陈仓区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四、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公众组人员名单
路志安 市财政局
任 远 市政协委员
唐 海 高新国土分局
刘君宝 渭滨区建设局
殷军贤 市委宣传部
胡宗堂 市监察局
陈增军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翟治祥 市交警支队
何长发 法门寺文化景区管委会
周 斌 市政府办公室
葛祥邻 市政协办公室
高 强 宝鸡文理学院
郑玉林 宝鸡电视台
王仓学 蔡家坡管委会
杨成斌 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 笑 陕西大红袍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杨建甄 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史均辉 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宗礼 聚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远闻 市环保局
刘宏岐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薛秋怀 市建筑设计院
王宗焕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胡 勃 市发改委
任永强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张宝祥 华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杨 亮 普得房地产开发公司
冯 驰 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三)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河道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文物旅游局、宝鸡供电局、金台区政府、渭滨区政府、陈仓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任委员。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四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部门组,由市相关部门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部门意见。
(三)专家组,由省内城市规划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公众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业人士组成,为规划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市规划委员会:
l、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全市和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3、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产业园区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及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4、审议专项规划及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5、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办公室:
1、综合协调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问题,对重大问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2、拟定市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4、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发工作简报,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定事项;
5、完成市领导和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家组:
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论证报告。
(四)部门组:
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2、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论证报告。
(五)公众组:
l、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讨论,并提交讨论意见。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委会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专题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办公会议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城乡规划草案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草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草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公众组进行讨论,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讨论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草案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修改完善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情况一并报送。
第五章 委 员
第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在原单位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2、遵守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