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761/2005-00106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05-06-10 00:00:00 |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实施办法》的报告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政字〔2005〕24号 |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文件精神,我们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以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印发执行。这次并轨全市财政共需筹集资金3.1亿元,省级按有关规定补助以外,我市已筹集资金5000万元,资金缺口1.8亿元,其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部分资金缺口3802.2万元,趸缴两金缺口3519.1万元,失业保险金缺口10499.5万元。现予上报,请审示。
二○○五年六月十日
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有效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基本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清偿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作为前提,把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作为重点,稳步开展并轨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2、坚持企业为主原则。将并轨作为企业改革、资产重组、扩大生产、搞活经营、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契机,结合实际,一企一策,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发挥企业、职工主观能动性,群策群力,同舟共济,争取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援助,推进并轨工作。
3、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把并轨与企业改革相结合,通过资产重组、产权招商,恢复、扩大生产,安置下岗职工。
4、坚持有序操作、分步推进原则。对于企业制定的并轨方案,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推进一家,不统一步骤,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政府扶持原则。对困难企业不能足额筹措并轨资金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企业改制、重组,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并轨范围方式
(三)并轨的对象范围
1、纳入2004年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未到达退休年龄,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1998年6月30日以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理顺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纳入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不列入并轨范围。
(四)并轨方式
1、200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且距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并不能在原企业重新上岗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难以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4555”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4年的失业保险金。
3、“4050”以外的其他人员,通过有效的再就业援助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并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促进实现再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企业帮助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三、劳动关系处理
(五)原企业重新安排下岗职工上岗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原企业转入内部退养的下岗职工,要签订退养协议,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未被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能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七)企业与“4050”人员解除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仍由原企业保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企业与“4050”以外的其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市属以上企业职工档案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县(区)属企业职工档案由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在市、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的,自档案托管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个人不缴费。
(八)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应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能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九)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保留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后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十)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上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将全部欠费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费足额补缴。其余欠费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十一)“4050”人员与企业解除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与其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其退休时原企业仍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社会保险费以我市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个人不再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缴费协议确定。
(十三)由企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轨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只享受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不享受医疗补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原标准的80%。
(十四)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4555”人员免予失业登记,其他人员由企业代其集中进行失业登记。并由企业将以上人员名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分别报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直接向失业职工本人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并轨资金来源
(十五)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的,由各级财政从并轨资金中给予必要补助。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不实行补助,仍由企业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缴纳。
(十六)并轨资金来源:
1、企业自筹(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各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各级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4、其他资金。
中省驻宝企业并轨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序办理。
(十七)2008年底以前,市、县(区)财政补贴企业并轨所需配套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2年按“三三制”原则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
六、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十八)国有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资产未变现、职工未安置的破产企业;
2、全面停产、连续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
3、半停产、连续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
(十九)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委)认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工资发放情况。
七、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再就业补助资金审核申领程序:
(二十)国有困难企业申请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再就业补助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再就业人数及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筹集资金到位情况,并对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进行复核。
(二十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办法:
1、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本人进入再就业中心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之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计算。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以上标准,以其在岗工作年限(扣除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个月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3、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由企业按以上标准,以其在岗工作年限满1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二)国有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财政补助办法:
1、国有困难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财政补助剩余部分由企业自筹。省级财政补助差额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筹集,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筹集。
2、国有破产企业“4050”以外的其他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由各级财政按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由企业自筹,自筹部分一次性不能到位的,可与职工达成分期偿还协议;企业将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重组或变现,逐步偿还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
3、停产、半停产企业筹足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由各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十三)企业与下岗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未终止劳动合同、安排再就业的,各级财政按每人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再就业补助。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也可由企业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
(二十四)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程序:
1、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并轨方案,筹措并轨资金,确定并轨人员及分流安置方案;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本企业并轨方案;
(2)《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申请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补助资金登记表》、《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资金财政补助审核表》和《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登记表》、《宝鸡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审核表》;
(3)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本企业上年度企业财务情况报表;
(4)企业筹集资金情况;
(5)下岗职工名单、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相关资料。
3、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经过初审,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贸委)审核后,市属企业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处资金专户,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处拨付给企业;县(区)属企业申领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到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资金专户,由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
八、社会保险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二十五)国有困难企业应缴纳的并轨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资金由并轨资金予以补助。省级财政补助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享受一次性补助后,因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所形成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二十六)国有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宝鸡市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领取社会保险补助“4050”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身份证号、距退休月数、应缴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
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欠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缴协议;
5、企业自筹并轨资金到位情况;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数进行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向企业出具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十八)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将自筹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费一次性或逐年分批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定帐户。需由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逐年分批划拨到市、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十九)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人员《花名册》、资金到帐凭证等,建立一次性缴费台帐,记录一次性缴费金额、逐年缴费金额及余额,并书面通知到本人;逐月为“4050”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九、企业责任
(三十)企业是并轨、稳定工作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下岗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并轨方案,主动争取各项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并轨资金;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并轨对象,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金额,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并轨各项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本企业的和谐稳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盘活资产、搞活经营、扩大生产、增加岗位,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要组织下岗职工通过竞聘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务交流派遣、参与农业创业园建设等方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十、领导及部门责任
(三十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要加强对并轨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成立宝鸡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宏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乌永陶、副市长徐强担任,成员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乔春芳、市国资委主任袁军晓、市财政局副局长刘雅玲、市维稳办副主任刘冬立、市民政局调研员张林岗、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安新、市信访局副局长刘素梅、市人事局副局长张春生、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建国。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乔春芳担任,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白殿魁、市财政局副局长刘雅玲、市国资委副主任李炳让、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建国担任。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1、企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企业并轨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对企业并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研究解决;要主动深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帮助企业制订并轨方案,及时审核、转报企业方案及有关材料,积极推进并轨工作(“三无企业”由国资委负责)。
2、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范围、对象严格审核把关;要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援助,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失业调控,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市、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加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接续社保关系,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各类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对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测,简化发放程序,确保并轨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交办)要加大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力度,通过产权招商、资产重组,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扩大规模,多渠道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并要加大资产置换、变现力度,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4、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并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并轨资金监督管理。
5、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6、人事部门要将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下岗军转干部全部纳入企业下岗军转干部解困范围,妥善保障基本生活。
7、新闻媒体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宣传再就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于并轨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敏感问题要谨慎报道,避免引发不稳定事件。
8、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并轨工作,帮助制订维稳预案,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对借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围绕稳定,推进并轨,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多渠道就业,为政府分忧,为职工解难。